来源:秦州区人民政府2017-10-12 14:23:59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整合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确保用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十大工程、八项机制”及《天水市秦州区煤炭管控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炭市场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无合法证照、证照不全擅自设立的煤炭经营场所一律限期关闭;有合法经营证照但未纳入秦州区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及禁燃区内进行煤炭经营和煤炭加工的予以取缔。
二、在进入秦州区内的主要路口设置煤炭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查堵进入城区的运煤车辆,运煤车辆必须随车携带质监报告,并随机接受抽检,符合标准的方可进入区内,不符合的标准的劝返;对于过境运煤车辆经核查证实后在指定路线及时段内准予通行。
三、全面启动一级煤炭专营市场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二级煤炭配送网点的煤炭由一级市场配送,二级网点的确定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严厉查处流动售煤行为,一经发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依法处罚。
五、严禁经营、运输、销售全硫含量高于1、灰分高于16、热值低于5000大卡的煤炭。严禁煤炭经营企业及摊点储存、运输、加工、经营过程中出现煤粉尘污染环境的行为。
六、违反大气污染及煤炭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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