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照市政府办公室,日照市房管局公众号2017-10-10 09:13:21
9月28日起,日照市房地产调控新政出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7条相关内容和要求已落地施行,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关于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6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条件均有相应提高。其中,首次申请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分别由原来不低于20%、30%,提高至不低于30%、40%;申请条件上,须满足已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以上,且申请贷款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不低于12个月的缴存额条件,已经使用过两次以上则停止发放。
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购房问题,我市将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交易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一房一价申报,利润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发企业须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一次性将全部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不予网签;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超出年度涨幅的不予核准。对高价盘、涨幅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申报价格进行核查,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停销售。实施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将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作为纳税、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条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严禁“吃差价”“一房两卖”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同时,我市将强化房地产市场供给关系调控。本着“增加总量、控制热点、均衡供地”原则,实施精准供地,增加老城区居住用地供应量,平抑土地市场。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建立商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为营造公开透明的住房消费环境,我市继续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严厉打击。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活动,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规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炒作房价、制造和散布虚假消息、欺骗消费者交易、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对违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开发企业停止预售及网签,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土地交易,中介机构吊销营业执照,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管委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区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业务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要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落实,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还对均衡配置中小学教育资源、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以下是政策原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适度、精准的调控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房地产市场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首 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1.1 倍执行;停止向已经使用过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须满足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2 个月以上,且申请贷款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不低于 12 个月的缴存额的条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交易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一房一价申报,利润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须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一次性将全部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不予网签;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对高价盘、涨幅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申报价格进行核查,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停销售。实施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将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作为纳税、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条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严禁“吃差价”“一房两卖”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三、强化房地产市场供给关系调控
本着“增加总量、控制热点、均衡供地”原则,实施精准供地,增加老城区居住用地供应量,平抑土地市场。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建立商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较长的地方,应适当放宽开工时限,放缓供应节奏。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条件。
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区县政府、管委等)
四、均衡配置中小学教育资源
通过合理规划和调整中小学布局、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均衡学校资源配置、强化教育管理等手段,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消减“学 区房”概念对房价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管委等)
五、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 号),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落实促进住房租赁消费的各项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区县政府、管委等)
六、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活动,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规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炒作房价、制造和散布虚假消息、欺骗消费者交易、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营造公开透明的住房消费环境。对违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开发企业停止预售及网签,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土地交易,中介机构吊销营业执照,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等)
七、明确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
各区县政府、管委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区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业务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要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落实,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等)
本通知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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