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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佛山限购政策升级:附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全文

来源:人民网、佛山市住建局2017-06-01 08:42:23

5月31日深夜,佛山限购政策升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这是佛山今年以来的第二次加码限购。本次“6·1”政策与“3·25”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原限购区的二手房也将被戴上“紧箍咒”,执行与限购区一手住宅相同政策。

限购区一、二手房全部限购

根据本次公布的调控文件,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等区域执行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限购政策。限购政策如下: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本轮限购升级,与“3·25”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限购区域内的二手房也被“限”了。这意味着,之前外地人可以在佛山限购区随便买二手房,不限名额、不限社保,但6月1日起,外地人买二手房门槛跟一手房一样高。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轮政策加码,非限购区仍执行原政策。

新政6月1日零时起执行

该政策将于2017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交易合同备案的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协议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通知指出,佛山五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划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请价格备案时应符合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对超过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影响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称,自2016年10月以来,佛山连续三次发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调控措施。当前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总体平稳健康,佛山有针对性地出台调控二手房市场的政策,体现了“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

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等区域执行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限购政策。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备案管理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划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请价格备案时应符合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对超过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影响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交易合同备案的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协议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除上述措施外,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及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府办〔2016〕52号文和佛府办函〔2017〕190号文的有关要求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中直、省属驻佛山单位,驻佛山部队,市各人民团体,市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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