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2017-10-09 10:31:55
红山路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榆区征补办发〔2017〕15号
红山路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
为保障红山路改扩建工程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二(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拟定了《红山路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经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了研究讨论,现就该方案征求意见。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起长虹路、西至长城北路范围内影响红山路改扩建的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范围内共涉及住户95户、单位4个,征收总占地面积30.12亩,总建筑面积21670.3㎡。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成员单位
(一)征收主体:榆阳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征补办;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榆阳分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区信访局、区卫计局、区环卫局、执法榆阳分局、国土城区分局、规划榆阳分局、鼓楼街道办事处、驼峰路街道办事处、长城路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
自榆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
四、房屋征收评估依据和估价机构的确定
(一)房屋价值评估依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简称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二)估价机构确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在至少两家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通过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评估公司。
五、补偿依据
按照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实际测量面积给予补偿。
六、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经陕西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预评估,统一以国有划拨土地评估价格为基准价,集体土地参照基准价补偿;国有出让土地参照基准价补偿,再补偿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由被征收人提供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无证土地参照基准价下浮5%补偿。
1、商业用房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位于红山路、长城北路、湖滨北路、东岳路沿街第一排的,按照商业用房给予补偿。
(1)一层商业房屋
沿街进深7.5米以内(包括7.5米)的,房屋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按19100元/㎡补偿;空地按17400元/㎡补偿;小房按18400元/㎡补偿。
沿街进深7.5米至15米(包括15米)的,房屋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按15200元/㎡补偿;空地按13500元/㎡补偿;小房按14500元/㎡补偿。
沿街进深超过15米的,房屋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按11400元/㎡补偿;空地按9700元/㎡补偿;小房按10700元/㎡补偿。
(2)二层商业房屋
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按7700元/㎡价格补偿。
(3)三层商业房屋
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按5800元/㎡价格补偿。
(4)地下室
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按3900元/㎡价格补偿。
上述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按补偿价格上浮2%补偿。
2、住宅用房的补偿
住宅用房采取房地分评(土地和建筑分别评估作价),土地按6600元/㎡价格补偿,建筑物按重置价补偿,重置价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规定执行。
3、单位用房的补偿
单位用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二)产权调换
安置房为现房,分别位于榆阳路榆新小区、望湖路安置小区、金沙路金苑小区复式楼,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下浮15%)计算产权调换房面积,互找差价。产权调换的面积最多不超原建筑面积的1.3倍。
安置房源商业建筑面积6609.533㎡,住宅建筑面积83534.753㎡,具体如下:
小区名称 | 商业 | 住宅 |
榆阳路榆新小区 | 无 | 6栋,93套,建筑面积12512.646㎡ |
望湖路安置小区 | 无 | 7栋, 49套,建筑面积 7380.504㎡ |
金苑小区一期 | 4栋,建筑面积 4588.193㎡ | 21栋,122套,建筑面积17596.083㎡ |
金苑小区二期 | 3栋,建筑面积2021.340㎡ | 16栋,114套,建筑面积16599.920㎡ |
金苑小区三期 | 无 | 11栋,319套,建筑面积29445.6㎡ |
备注:安置房价格另行公布。
七、附属物的补偿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4的规定执行。从事餐饮服务的商业用房,天然气开口费凭实际缴款票据给予补偿。
八、室内装饰装修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的规定执行。
九、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生产经营用房面积40元/㎡·月标准,一次性补偿六个月。
十、搬迁费
商业用房的搬迁费,以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40元/㎡的标准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补偿。住宅用房的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小房建筑面积,违法建筑面积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面积除外)20元/㎡的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十一、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10日内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00㎡以内的,奖励10万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01-300㎡的,奖励15万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1-400㎡的,奖励20万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1-500㎡的,奖励25万元/户;被征收建筑面积在501㎡以上的,奖励30万元/户。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1-20日内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按前款标准的50%奖励。
(三)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以巷道为单位,连排设立集中签约奖。连排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10日内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奖励3万元/户。
十二、相关事宜
(一)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费用,交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及被征收房屋钥匙,搬迁腾空房屋后,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本项目征迁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其调换房屋有关的税费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缴纳。
(三)征收有产权争议或租赁纠纷的房屋,争议或纠纷由被征收人负责解决。未能解决的,保存证据,先拆除、后解决。达成协议后,按协议约定再支付补偿费用。
(四)被征收人搬迁后,要求在居住地落户、子女就近入学的,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出具证明,公安、教育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落户和入学手续。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二(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由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该方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共三十一日。请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联系地址:榆林市兴榆路6号榆阳区人民政府后楼319室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联系电话:0912-3648713。
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2017年榆林市《榆阳区红山路改扩建...
2018年北京北纬路中学改扩建工程房...
2017年唐山路南区城南经济开发区国...
2017年广东龙川县新城区龙腾华府二...
2018年唐山路南区和平街及周边区域...
2018年唐山路南区城南经济开发区国...
2018年河北正定县常山路与镇州街交...
2017年佛山庄大道东延(南庄大道接...
2017年株洲市铁东路(规划26路-...
2017年武汉市阳大路拓宽改造工程集...
2017年慈溪市城区潮塘江排涝工程(...
2017年江苏兴化市纬六路道路建设工...
2017年泰安市博阳路改造工程国有土...
2017年晋安河清淤、清障工程(湖东...
2017年沧州市渤海大厦片区房屋征收...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