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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榆林市《榆阳区红山路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来源:榆阳区政府网2017-11-22 09:22:44

11月21日,记者从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了解到,为保障红山路改扩建工程顺利实施,榆阳区政府网发布了《榆阳区红山路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

《方案》指出,该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起长虹路、西至长城北路范围内影响红山路改扩建的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范围内共涉及住户、单位102户,征收总占地面积30.12亩,总建筑面积21670.3㎡。

《方案》要求,被征收人在2017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内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00㎡以内的,奖励10万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00-300㎡(包括200㎡)的,奖励15万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0-400㎡(包括300㎡)的,奖励20万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0-500㎡(包括400㎡)的,奖励25万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包括500㎡)以上的,奖励30万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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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红山路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起长虹路、西至长城北路范围内影响红山路改扩建的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范围内共涉及住户、单位102户,征收总占地面积30.12亩,总建筑面积21670.3㎡。

一、征收主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二、签约期限: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三、房屋征收评估依据和估价机构的确定

(一)房屋价值评估依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简称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二)估价机构确定。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在至少三家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通过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评估公司。

四、补偿依据:按照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实际测量面积给予补偿。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经陕西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预评估,统一以国有划拨土地评估价格为基准价,集体土地参照基准价补偿。国有出让土地参照基准价补偿,再补偿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无证土地参照基准价下浮5%补偿。

1、商业用房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位于红山路、长城北路、湖滨路、东岳路沿街第一排的,按照商业用房给予补偿。

(1)一层商业房屋

沿街进深7.5米以内(包括7.5米)的,房屋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按19100元/㎡补偿;空地按17400元/㎡补偿;小房按18400元/㎡补偿。

沿街进深7.5米至15米(包括15米)的,房屋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按15200元/㎡补偿;空地按13500元/㎡补偿;小房按14500元/㎡补偿。

沿街进深超过15米的,房屋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按11400元/㎡补偿;空地按9700元/㎡补偿;小房按10700元/㎡补偿。

(2)二层商业房屋

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按7700元/㎡价格补偿。

(3)三层商业房屋

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按5800元/㎡价格补偿。

(4)地下室

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按3900元/㎡价格补偿。

上述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按补偿价格上浮2%补偿。

 

2、住宅用房的补偿

住宅用房采取房地分评(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作价),土地按6600元/㎡价格补偿,房屋按重置价补偿,重置价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规定执行。

3、单位用房的补偿

单位用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二)产权调换

安置房为现房,分别位于榆阳路榆新小区、望湖路安置小区、金沙路金苑小区复式楼,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下浮15%)计算产权调换房面积,互找差价。产权调换的面积最多不超原建筑面积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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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安置房价格另行公布。安置房源商业建筑面积6609.533㎡,住宅建筑面积83534.753㎡,具体如下:

六、附属物的补偿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4的规定执行。从事餐饮服务的商业用房,天然气开口费凭实际缴款票据给予补偿。

七、装饰装修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的规定执行。

八、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生产经营用房面积40元/㎡·月标准,一次性补偿六个月。

九、搬迁费

商业用房的搬迁费,以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40元/㎡的标准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补偿。住宅用房的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十、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人在2017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内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00㎡以内的,奖励10万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00-300㎡(包括200㎡)的,奖励15万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0-400㎡(包括300㎡)的,奖励20万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0-500㎡(包括400㎡)的,奖励25万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包括500㎡)以上的,奖励30万元/户。

(二)被征收人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0日内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按前款标准的50%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内签约的,不予奖励。

(四)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以巷道为单位,连排设立集中签约奖。连排所有被征收人在2017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内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奖励3万元/户。

十一、相关事宜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费用,交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及被征收房屋钥匙,搬迁腾空房屋。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本项目征迁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其调换房屋有关的税费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缴纳。

(四)征收有产权争议或租赁纠纷的房屋,争议或纠纷由被征收人负责解决。未能解决的,保存证据,先拆除、后解决。达成协议后,按协议约定再支付补偿费用。

(五)被征收人搬迁后,要求在居住地落户、子女就近入学的,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出具证明,公安、教育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落户和入学手续。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二(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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