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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兴化市纬六路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2017-09-04 14:54:08

纬六路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保障纬六路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坚持依法征收、规范程序、阳光透明、保障权益、共建和谐的指导思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次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纬六路道路建设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十里村生产内河,西至卤汀河路,南至砖瓦厂南闸河,北至顺达路(四至详见规划红线图)。

经调查统计,本项目被征收人约1户,调查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约3709.62㎡,其中:非住宅房屋约1户,建筑面积约3709.62㎡, 非住宅占地面积约5389.8㎡。

三、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兴化市人民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

委托实施单位:兴化市新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房屋征收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4、《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

5、《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

6、《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规〔2012〕2号)

7、《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泰政规〔2012〕4号)

8、《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泰政规〔2014〕14号)

9、《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意见》(兴政发〔2012〕86号)

10、《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兴政规〔2012〕1号)

11、《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12〕3号)

12、《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运行机制》(兴政发〔2016〕157号)

13、《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兴政发〔2016〕158号)

14、《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现场工作十项规范》(兴政发〔2016〕159号)

15、《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项目分指挥长工作职责》(兴政发〔2016〕160号)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按照政策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由兴化市公证处依法公证。

(二)征收评估说明

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征收重置价格、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评估价格参照《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泰政规〔2014〕14号)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被征收人不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或提供不实情况和资料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相关情况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合法性、权属、面积、用途等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未经登记的,但在2010年版航测图中有标示且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被征收房屋及土地,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参照合法建筑和合法土地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未签约腾空交房,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未经登记的,在2010年版航测图中也没有标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市规划局负责建筑物合法性的认定;城管局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国土局负责房屋权属的认定和土地合法性、权属、用途、面积、四至范围以及非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等的认定;规划局、国土局负责房屋用途的认定;公安局负责户籍人口的认定;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地址、面积和经营期限的认定;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经营效益的认定等。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合法用地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用地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八、征收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合法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合法土地依据房屋征收评估规定予以补偿。

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非住宅房屋根据区位、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结构、临街状况、层次和成新等因素评估补偿(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被征收房屋具体的补偿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规定评估确定。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包含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潢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奖励等。(补助、补偿、奖励标准详见本方案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结构和成新等因素,依据评估办法、评估技术细则评估确定。

九、相关补助费、补偿费和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元/m2计算,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特种设备的搬迁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提前搬迁奖励费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腾空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腾空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费

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在第一奖励腾空期内签约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照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在第二腾空期内签约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房屋实际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评估等费用。

第(一)项至第(三)项具体参照《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2010年航测图有标示的,或经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查询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数额由搬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第(四)项具体参照《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搬迁过渡方式

本次房屋搬迁,搬迁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十一、签约搬迁期限、奖励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实施期限为2017年 月 日至2017年 月日。

1、2017年 月 日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全部到位。

2、2017 年 月 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3、2017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调查评估公示对接期。

4、2017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第一签约腾空奖励期(20天)。

5、2017年 月 日至2017年 月 日为第二签约腾空奖励期( 20 天)。

6、2017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房屋征收扫尾阶段。

(具体时间,待房屋征收公告时公布)。

十二、解决争议方式

(一)未签约解决争议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已签约未交房解决争议方式

被征收人签约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拒绝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公示内容和咨询监督

为确保征收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服务中心在现场办公室设置公示栏。公示下列内容:

1、征收范围,征收规划红线图;

2、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6、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等情况的调查认定结果;

7、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8、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结果;

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监督举报电话;

10、参加本项目工作人员相关情况;

11、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征收现场设立相应工作组,咨询组负责接受征收政策、征收程序的咨询;动迁组负责接受面积复核、征收协商、具体业务的咨询;评估组负责评估内容的复核、接受评估方法的咨询、评估结果的解释和说明等。

被征收人对房屋调查面积、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将及时给予复核、解释和答复。

本方案由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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