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2017-10-09 10:10:51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壶山下街E、F、G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武政告〔2017〕25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2017年8月7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将《关于对<武义县壶山下街E、F、G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在《今日武义》及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开征求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并于9月6日结束。征求意见期间,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共接待群众咨询27批次,250余人,来电反映20次,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7份,收到电子邮件反馈意见19份。现就被征收人提出的主要问题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作出答复并予以公布。
一、关于要求增加非公寓式(幢房)安置方式的问题
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统筹考虑集约节约用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优化空间布局、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等原因,本次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不安排非公寓式(幢房)住宅产权调换,统一实行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补偿。
二、关于要求提高产权调换安置折算面积比例的问题
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实施公寓式住宅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折算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是根据我县目前城区居民个人建房规划控制指标确定的(我县城区居民个人建房审批规划控制层数为三层,局部四层)。
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上述计算方式建筑面积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实际面积计算。该安置条款既保障了原有住房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不足1:3.5的被征收户利益,又保障了原有住房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超过1:3.5的被征收户利益。
三、关于要求现房安置的问题
根据规划,本次改造安置房全部建设在程王处、下王宅、鸣阳、溪南等被征收区块内,因此全部为期房安置。
四、关于先安置后拆迁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的各类补偿费;产权调换方式全部为期房,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符合“先安置后拆迁”的要求。
五、关于要求分期实施改造的问题
本次列入改造的区域都位于城市核心区,被征收区块内危房多,公共配套设施落后,群众对改造期盼已久,要求拆迁愿望强烈。同步实施改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有利于各改造区块实施统一规划。
六、关于合理补偿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在补偿方案中还不能确定具体的补偿价格标准。在武义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由选定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订评估方案、测定比准价格并予以公布。然后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作出合理补偿。
七、关于要求优化安置集聚区设计并公布设计方案的问题
目前,我县已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安置集聚区规划方案设计单位,将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规划建设品质小区。届时将向社会公布方案并征求意见。
八、关于要求提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的问题
1.听取被征收户意见后,考虑到物价、人工费上涨等因素,对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将搬迁补偿标准由住宅用房每户15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m2部分每平方米增加4元/次提高到住宅用房每户16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m2部分每平方米增加6元/次。
2.听取被征收户意见后,考虑到城中村改造与古城保护房屋征收面广,过渡用房需求量大,房屋租金有所上涨,老年人租房相对困难等实际情况,对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款进行修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每户500元/月提高到每户700元/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m2部分,由原来的8元/m2增加到10元/m2。
同时,考虑70周岁以上老年人租房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对被征收户中70周岁以上存在临时过渡困难的老人另行给予临时过渡租房补助。对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以下内容:“对年满70周岁(以集中签约开始之日为准)以上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且其子女不具备借住条件的,通过给予租房补助的方式鼓励其自行解决临时过渡问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临时过渡租房补助。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标准为500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助标准为800元/户。”
九、关于要求原址安置的问题
由于本区块改造地块的特殊性,根据我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壶山下街E地块征收房屋就近安置于下王宅鸣阳安置区、程王处安置区,壶山下街F地块征收房屋就近安置于下王宅鸣阳安置区,壶山下街G地块征收房屋就近安置于溪南安置区。
十、关于货币、安置房、购房券安置方式选择问题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被征收人可对相关安置方式进行组合选择。
十一、关于要求明确产权置换结算方法及补偿款到户时间问题
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结算差价,多退少补。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所在区块签约率达到规定比例协议生效,补偿款到户时间根据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十二、关于要求提高核心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问题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测算比准价格,制定评估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三、关于要求安置房土地性质不分出让和划拨,全部以国有出让方式安置的问题
被征收户房屋用地性质为出让的,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出让,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划拨的,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划拨,产权人可以通过补办出让方式变更土地性质。
十四、关于要求逾期交付安置房的情况下,提高过渡安置费的问题
如因政府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关于高层住宅分摊面积大,要求以套内面积进行置换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的补偿方案中,已经考虑到高层住宅分摊面积大的问题,以奖励的形式予以调整。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选择多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六、关于要求多套安置房可选择在同一幢房或同一层楼问题
该问题将在挑房细则中进行明确。
十七、关于要求公寓式住宅的柴房、庭院、公摊面积、公共设施计入产权调换;将未登记入证的柴房予以补偿或证件登记与实际房屋不符要求按照较大者给予补偿的问题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和用途按《武义县房屋征收产权确认办法》和《武义县房屋征收用途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十八、 关于柴房应该按幢房标准补偿的问题
在依法确权的前提下按附属用房进行补偿。
(下转第12版) (上接第11版)
十九、关于商铺租户要求店面装修、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偿到租户的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上述补偿款应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与承租方的补偿问题由双方自行解决。
二十、关于按商业用房(店面)补偿及增加临街系数的问题
商业用房的补偿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以被征收房屋两证登记为准。房产证、土地证两证登记为商业或商住用途,用地性质为出让的,按商业用房补偿;两证登记为商业或商住用途,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需补交出让金。
2.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被征收房屋的临街系数是根据道路区位等因素,由选定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测算确定。
二十一、关于庭院、空宅基地应按拆迁价予以补偿的问题
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庭院按庭院价格补偿,无任何有效证明的空地不予补偿。
二十二、关于非回建区块上的被征收人要求在安置房交付时再腾空的问题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生效后,所有的被征收户必须按照拆迁协议约定予以腾空拆除。
二十三、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比较小的补偿方式问题
考虑到政策延续性,对补偿方案第二条第三款第一点增加以下内容: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3.5倍折算为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后,建筑面积少于20m2的(不含20m2),以货币方式补偿。
二十四、关于提高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比例问题
听取被征收户意见后,考虑房屋征收范围内群众要求改造的愿望普遍强烈,为进一步凝聚征迁合力,对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七款进行修改,将“征收范围内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方能生效。”修改为“征收范围内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方能生效。”
二十五、关于要求明确集体签约奖签约比例计算范围问题
听取被征收户意见后,考虑集体签约奖签约比例计算范围不明确,为更好地将这一政策兑现到位,对补偿方案第六条第六款第三点进行修改,将“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再给每户奖励建筑面积50元/m2。”修改为“征收范围内按网格划分,网格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再给每户奖励建筑面积50元/m2。”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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