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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义县程王处A、B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2017-08-07 09:13:32

武义县程王处A、B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征收目的: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生活居住环境,加快市政公用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区块进行旧城区改建,以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收范围:

1.程王处A地块(武阳路以北地块):东至程王处变电室,南至武阳东路北侧沿街第一排建筑,西至武川公园,北至中源中路。

2.程王处B地块(武阳路以南地块):东至润华名城小区,南至东升路,西至王处路,北至龙嘉集团大厦(详见附图B)。

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2017年6月23日《今日武义》第10、11版。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公布)。

(四)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户名: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专户。

(五)签约期限:具体签约日期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征收补偿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者产权调换方式。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费用。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类型、地点、数量和选择办法

1.住宅用房为公寓式住宅房屋。

2.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数量、周转用房情况。

产权调换房屋为位于程王处安置区的期房,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交房时间自安置区块内的被征收人房屋全部腾空之月起36个月内。

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部分临时过渡用房。

3.产权调换房屋的挑选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分时段抽取挑选房屋顺序号的办法进行,具体操作细则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三)个人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原则

1.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公寓式住宅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折算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此计算方式建筑面积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实际面积计算)。

2.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底层确认为商业用房、二层以上是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后,剩余部分建筑面积按公寓式产权调换。

3.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的,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其附属用房(车库、柴房等)的面积,选择多层住宅(有独立车库、柴房配置)产权调换的,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选择高层住宅(无独立车库、柴房配置)产权调换的,经确认后,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5.按“户套型从大,户套数从少、面积从近”的原则挑选产权调换房屋。

(四)直管公房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先房改后征收(是否具备房改条件,由县房委办和房管部门共同审定)。在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以原房改房建筑面积为依据选择公寓式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2)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条件的,纳入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3)房屋承租人既不符合房改条件,又不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条件的,解除租赁关系。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直管公房的腾空工作。

(五)单位自管房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本单位(县属部门、事业单位、县属企业)职工租赁的自管住房:(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办理房改手续后,按公寓式房屋征收补偿。(2)房屋承租人虽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3)房屋承租人既不具备房改条件,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关系。

2.县属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的非住宅用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搬迁工作,并进行房屋移交。由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出具相关证明,进行资产注销。

3.县属企业的非住宅用房,房屋按重置价补偿,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搬迁工作。

(六)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5m2(县城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的低保家庭(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选择货币补偿后,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与建筑面积45m2相近的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45m2以内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少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多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结算差价;超过45m2但不足20m2部分的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差价,超过20m2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确认

和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确认和用途认定按《武义县房屋征收产权确认办法》(武政发〔2011〕83号)和《武义县房屋征收用途认定办法》(武政发〔2011〕42号)执行。

如上述办法与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根据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评估确定。

具体标准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测算比准价格,并制定评估方案,公布相关标准和比准价格。

(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先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公开招标入围的三家评估机构中协商共同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十日内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公开招标入围的三家评估机构中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公开招标入围的三家评估机构中确定。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五、房屋征收中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偿标准:住宅用房每户15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增加4元/次。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m2计算。特种机械设备的搬迁补偿费先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为每户500元/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每月增加8元,补偿期限为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后六个月止。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为生产、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的标准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人要求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在领取临时安置补偿费后,应按相同标准支付临时安置的房租。

六、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一)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领取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5%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按2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在武义县县域范围购买一手新建商品房,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划拨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面值为120%的购房券(不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出让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面值为125%的购房券(不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三)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选择多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为多层公寓式住宅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5%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第1—20天签约的,奖励建筑面积300元/m2;

第21—26天签约的,奖励建筑面积260元/m2;

第27—30天签约的,奖励建筑面积200元/m2;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

第1—20天腾空的,奖励建筑面积200元/m2;

第21—26天腾空的,奖励建筑面积160元/m2;

第27—30天腾空的,奖励建筑面积140元/m2。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3.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再给每户奖励建筑面积50元/m2。

七、房屋征收的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出让的,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出让;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划拨的,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划拨。

(二)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三)被征收人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且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合并后计算产权调换面积。

(四)被征收非公寓式住宅的共有部分,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由房屋共有权人自行协商,达成产权分割协议的,可将分摊面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达不成协议的,按共有房屋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浙江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六)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征收范围内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七)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征收范围内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方能生效。

(八)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计户方式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计户。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操作办法中明确。

(十)本方案由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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