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2017-09-29 10:51:57
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财政补贴指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资金补贴。本细则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申请、发放、拨付、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财政补贴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财政补贴对象为南海区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经济社(简称“经济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简称“经联社”)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
本细则的财政补贴范围为《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确定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
各补贴对象须按照区国土部门开展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基础调查和年度更新工作要求,做好地块举证及信息反馈。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面积按年度进行更新,以每年区国土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章 财政补贴标准和预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标准
(一)基本农田财政补贴标准为 800 元/亩·年(含省补贴资金 15 元/亩·年),其中 700 元/亩·年补贴至经济社(土地所有权单位);100 元/亩·年补贴至所属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联社如属混合社区或并入城乡社区,该财政补贴应发放至该经联社。如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属经联社,则 800 元/亩·年补贴至所属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
(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标准为 400 元/亩·年,补贴至一般农用地所有权单位的经济社或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
(三)财政补贴对象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的,基本农田财政补贴标准为 800 元/亩·年,一般农用地财政财政补贴标准为 400 元/亩·年。
第五条 财政补贴预算
财政补贴每年由区国土部门编列当年部门预算,如当年预算未使用完,年终由区财政局收回;如当年预算不足,由区国土部门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追加。
第三章 财政补贴申请时间、条件和审查内容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补贴对象,可申请财政补贴:
(一)依法履行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用地保护职责。
(二)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上一年度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
第七条 审查内容
(一)审查补贴对象是否依法履行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用地保护职责。
上年度涉及国土资源部违法监察图斑的经济社、经联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财政补贴对象构成违法用地清单。违法用地清单分为整改类、立案查处类两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日常巡查结果发现存在遗漏、错漏违法用地的,申请列入补充违法违规用地清单。
对于涉及违法用地清单的单位,根据整治验收结果提交区违法违规用地整治领导小组审批。财政补贴审查与扣减标准如下:
1.整改类违法图斑。违法事实经拆除且完成复耕复绿,通过验收后,符合财政补贴申请条件,予以发放财政补贴。
2.立案查处类违法图斑。原则上不予发放财政补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需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书面上报区违法违规用地整治领导小组,逐宗明确原因进行举证:
(1)违法用地所在土地的权属经济社或经联社积极配合行政查处和处罚工作,涉及罚款的违法当事人已经缴交罚款;
(2)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确有特殊原因造成违法用地。
上述情形经区违法违规用地整治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可将相应违法用地不纳入扣减财政补贴资金范围,或者根据研究决定扣减部分财政补贴资金。
3.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该经济社或经联社不予发放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
(1)同一经济社或经联社在上一年度被省、市或区挂牌督办 2 次及以上的;
(2)同一经济社或经联社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未通过整治验收的违法基本农田总面积达到 5 亩以上、或者违法耕地总面积达到 10 亩以上、或者其他违法用地达到 20 亩以上的。
(二)审查补贴对象是否按规定使用上一年度财政补贴。
1.实行“一村一社”核算的,经联社需要使用财政补贴的,必须经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审批同意,否则视为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并在下年度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
2.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截留、挪用经济社财政补贴的,取消经联社相应财政补贴,责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审查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参照上述两点执行。
第八条 申请时间
财政补贴申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 3 月、10 月份在全区统一开展,当年申请上年度的财政补贴。3 月初由区国土部门通报违法用地清单。
(一)不涉及违法用地清单的财政补贴对象列入第一批财政补贴申请范围,自清单公布之日起的 30 天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材料至区国土部门;
(二)涉及违法用地清单但已整改完毕的财政补贴对象,由区国土部门于 10 月份公布,列入第二批财政补贴申请范围,在土地违法举证审核通过后的 15 天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材料至区国土部门;
(三)如遇特殊情况,村集体、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需推迟申请财政补贴的,须请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推迟申请财政补贴的,须请示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批复。
第四章 财政补贴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发放流程
(一)对象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经联社、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填报有关材料后送所属地镇(街道)国土所。
(二)镇级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镇(街道)国土所、城乡统筹局、财政局完成收集材料、初审、复审等工作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国土部门。
(三)区级会审:由区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区城乡统筹办完成区级会审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复,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财政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局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条 对象申请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由经联社、经济社、国用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填报材料,以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为单位申请财政补贴,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所在镇(街道)国土所。申请资料如下:
(一)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 1);
(二)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基本情况申报表(附件 2);
(三)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自查表(附件 3);
(四)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情况明细表(附件 4);
(五)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 5);
(六)收支预算表(附件 10)。
第十一条 镇级审核
(一)镇(街道)国土所收集相关单位的申请材料,组织镇 (街道)城乡统筹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其中国土所负责审核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面积、分布和保护情况;城乡统筹局负责审核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的农业生产情况以及上年度财政补贴使用管理情况;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申请工作。初审通过后,由镇(街道)国土所组织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须对《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填写《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 6),形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情况报告(附件 7),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上述材料(附件 6、7)须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报送至区国土部门。
第十二条 区级会审
由区国土部门收集各镇国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区城乡统筹办,根据各补贴对象上年依法履行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用地保护职责情况、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根据会审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申请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将财政补贴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局的“农保区及非农保区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再由镇(街道)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村(居)委会的“农保区及非农保区财政补贴资金专户”。
(二)资金拨付时间原则上为每年 6 月和 10 月。
第五章 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补贴的使用范围
财政补贴须按如下规定的顺序使用:
(一)农村医疗(农村居民门诊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等);
(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
(三)基本农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鱼塘整治、基本农田集约经营等),村容村貌改善,民生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维护;
(四)日常支出和股份分配支出。
如前一用途不需使用财政补贴,须经土地所有权单位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经济社由成员大会,经联社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方可顺延下一顺序用途使用,并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财政补贴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补贴的使用程序
相关单位需使用财政补贴的,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一村多社”使用财政补贴申请流程
土地所有权属经济社的,需要使用财政补贴时,由所有权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审批。申请材料如下:
1.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 8);
2.使用资金项目的民主表决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及参加表决人员签名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村(居)委会审批时须召集资金使用审核小组成员开会讨论,作出书面审批意见。如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经资金使用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由村(居)书记、主任双签审批(如村支部书记、主任交叉任职同一人的,必须由村支部书记、分管财经的干部双签审批);如不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经资金使用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发送至土地所有权单位。村(居)委会须将上述申请审批资料加具意见后报送给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国土所、财政局备案。
(二)“一村一社”使用财政补贴申请流程
土地所有权属经联社或实行“一村一社”核算的,需要使用财政补贴时,由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向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审批。申请时,申请材料如下:
1.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 9);
2.使用资金项目的民主表决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及参加表决人员签名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在审批时,视其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符合规定,同意使用并加具意见;如不符合规定的,形成书面意见发送至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财政局做好相关资料备案工作。
(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申请使用财政补贴时,参照“一村一社”使用财政补贴申请流程执行。
(四)使用村级提留财政补贴申请流程补贴至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基本农田财政补贴,可用于村级日常运作支出,主要包括村级行政支出和公共管理服务支出,参照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支出正常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账务核算及公开
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须将财政补贴资金列入专项资金进行账务核算和入账处理,具体列入“专项应付款—农保区及非农保区财政补贴资金”科目核算,专科目核算,专款专用。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使用每笔补贴资金时,须将相关开支发票联同基本农田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表、《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 8,9)一同入账。
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须将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于每月 20 日前在村务、财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
(一)区级监管机构:区成立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审核和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区审核和监督小组”),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国土部门、区城乡统筹办、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部门。
(二)镇级监管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成立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审核和监督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参照区进行相应配置,并将成立后的小组人员名单、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上报区审核和监督小组办公室。
(三)村级监管机构:村(居)委会须相应成立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审核和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村支部书记、主任,分管国土、财经、农业的干部,村(居)资产办主任等组成。
每年由区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审核小组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用农用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耕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工作职责
(一)区审核和监督小组的职责:
1.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补贴审核和监督小组进行指导和监督。
2.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用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的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区拨付资金到位情况;
(2)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3.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情况以及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送至书面整改通知书,并责成纠正。
4.区国土部门做好资金审核、申请、发放工作,城乡统筹办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补贴的具体使用,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复及时拨付财政补贴,监管资金去向。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监督小组的职责:
1.接受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制定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补贴使用和有关管理制度。
2.对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检查和监督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财政补贴对象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和使用情况。
4.定期对各村集体、国用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联社、国用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须及时上报区审核和监督小组。
5.做好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和使用情况及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国土部门。
6.做好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的财政补贴审批、使用及相关资料备案、归档工作。
(三)村委会或居委会资金审核和监督小组的职责:
1.接受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制订本村(居)财政补贴使用和有关管理制度。
2.一村多社的村(居)委对下辖经济社财政补贴使用进行审批,一村一社的村(居)委由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审批。
3.加强本村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的保护。
4.检查和监督下辖经济社财政补贴使用情况。
5.对下辖经济社在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以及财政补贴使用方面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情况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须及时报送镇(街道)国土所、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
6.做好本村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和使用情况,以及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镇(街道)国土所。
7.做好本村财政补贴申报、审批、使用及相关资料归档等工作。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财政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财务监督管理及后续跟踪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并接受区审核和监督小组审查,区财监办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
(一)一村多社的经济社和一村一社的经联社年初须制定财政补贴的预算,并向村(居)委会报送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预算表;年终须向村(居)委会报送财政补贴使用管理和效果报告、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情况明细表(附件 4)、《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 5);村(居)委会汇总后,分别报送镇(街道)国土所、财政局、城乡统筹局。
(二)村(居)委会每年终须做好财政补贴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并填报《南海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得分表》(附件 11);统计本村(居)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和使用情况,以及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镇(街道)国土所。
(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参照上述经济社工作模式执行,资料报送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督促各财政补贴对象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内容,填写附件 4、5、11,并统计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形成相关书面报告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报送区国土部门。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南府办〔2009〕122 号)、《南海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南农部〔2010〕20 号)、《关于建立佛山市南海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10〕147 号)同时废止。附件
(1)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
(2)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基本情况申报表;
(3)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自查表;
(4)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情况明细表;
(5)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6)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7)镇(街道)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补贴资金工作情况报告;
(8)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所有权属经联社单位填报)
(9)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所有权属经联社或实行“一村一社”核算单位填报);
(10)收支预算表;
(11)南海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资料、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得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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