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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2018-03-30 10:41:08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68号)精神,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登记条件。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鼓励外埠资本进入。非本市投资者(含外资)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精简行政审批环节,优化市场环境。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加快推进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免予环评;民政和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制定的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三)支持整合闲置资源,优先发展养老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现有闲置社会资源调查,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机构。对改造后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核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四)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确立市场化运营体制。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体、运营主体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公办机构养老服务社会化机制,推行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服务外包、PPP等模式。全市在2017年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和运营效果不好的公建养老机构要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模式。到2020年,全市养老机构中,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70%以上。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企业化运作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院、敬老院,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产业化、政府购买常态化、五保供养社会化”。积极指导和鼓励各地采取PPP模式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五)建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成本,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PPP)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政府相关部门要进行必要的监督,依法查处不执行相关优惠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以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强制服务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

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一)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限时完成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作。对全市现存的已建养老机构进行梳理,按照鉴定结果分类处理,坚决取缔、关停违法违规经营的养老机构,有效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敬老院质量评定工作,加快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形成养老机构分类等级服务标准及监管机制。按照国家统一的养老服务需求和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评估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立社会评议和公示制度。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需求和质量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挂钩。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贫困、高龄、失能、失独等老年人服务需求。

(二)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覆盖所有城乡社区。新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建设相结合,实现功能和管理的多样化、社会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幸福工程,实施分类管理,落实运营补贴。多渠道探索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长效运行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在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立公益性岗位;探索开展照料中心设置老年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探索开展社会组织、企业与照料中心“一对一”帮扶活动;探索设立农村养老服务救助基金;探索在移民搬迁村配套建设照料中心时开展光伏发电试点等。积极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服务队伍为照料中心提供无偿服务和爱心人士捐款捐物。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慈善组织、社会力量资助或运营乡镇敬老院、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实现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三)强化医养结合融合发展。大力推动养老与医疗资源的互联共享,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间有效的协作机制。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65%以上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敬老院、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置服务站点,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服务站点多点执业,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支持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介入养老行业领域,开办或参与经营老年人康复服务和护理服务场所和组织。

(四)推进适老化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优先安排与老人同住的贫困子女申购或同住。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城镇棚户区、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五)创新“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

(六)打造“美丽忻州·生态康养”养老品牌。发挥我市地理、气候、生态、旅游、文化、禅修的资源优势,推动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产品用品、老年旅游等重点领域发展,建设一批极具忻州特色的养老旅游休闲基地,开发建设生态养老特色小镇,打造“美丽忻州”生态康养品牌。围绕“一河一湖两山三组团”(一河指云中河,一湖指双乳湖,两山指金山、银山,三组团指顿村、奇村、合索)康养景区建设,着力推进省级康养示范园区和市老年公寓建设。

三、增强保障能力

(一)加强统筹规划。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县域资源特色和比较优势,注重本地需求和差异化发展。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规划、国土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属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当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

(三)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大老年服务专门人才的培养力度,扩大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家政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老年人从事养老服务。各级民政、人社部门和扶贫办联合开展“养老助力扶贫”行动计划,每年定点培训一定数量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成员,经培训合格后,定向输送至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开展“集中培训、送教下乡”等系列行动,为各类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提供培训。

(四)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及奖励补助政策,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将50%以上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要求。鼓励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等购买服务。各地可根据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老年人高龄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保障制度,为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按月确定养老服务时间。完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养老床位补贴予以适当倾斜。

四、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民生领域的重点,把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健全组织实施体系,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加强服务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APP等媒介,引导老年消费者理性消费、健康消费,提高其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探索建立老年人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老敬老教育,加大养老政策、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加强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发改委、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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