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12-11 15:54:40
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国发〔2015〕74号)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经济发展薄弱领域和重点环节,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深化金融创新改革,防控地方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建立财政资金增信措施、贷款和担保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直接融资和地方金融体系发展政策等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业务奖励、费用补贴、风险补偿以及建立资金池增信等多种方式,鼓励开发符合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等方面需求的专项金融产品,引导市、县(市、区)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高我省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发展。
第二章 财政资金增信政策
第五条 建立“江苏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贷款”(简称“小微创业贷”融资支持资金池,支持小微企业获得低成本、低门槛、高效率的贷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六条 支持各市县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简称“科技贷款资金池”),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省内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
第七条 通过省级财政资金提供增信措施,试点推广“农业保险贷”产品,引导金融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易获得、低成本的惠农金融服务,发挥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
第八条 对于金融机构开发的涉及小微金融、农村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重点金融服务领域的贷款产品,具有显著的普惠性、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经金融机构申请并通过审核后,可安排省级财政资金建立普惠金融发展贷款资金池,提供贷款增信服务,为上述专项贷款产品提供风险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贷款、担保、保险业务风险补偿政策
第九条 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增加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等贷款投放,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一)对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省内城商行、农商行、金融租赁公司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考核,其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等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的,省财政分别对上述贷款年度增量部分按不高于3‰的标准给予相应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规定用于相关贷款的代偿或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
(二)鼓励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发挥其服务快捷的优势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作用,对其发放的单户不高于500万元的贷款,利率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财政按季均余额不高于3‰的标准给予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新型金融组织发展。
第十条 实施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合作,重点支持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等领域,促进融资担保体系健康发展。探索省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通过责任分担、风险补偿和代偿等方式,缓释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地方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一)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其担保业务的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5‰的风险补偿;
(二)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的再担保业务,担保费率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其再担保业务的季均责任余额给予不高于3‰的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保险业务风险补偿政策。对于在省内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小微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省级保险机构,为我省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收取的保险费费率相对优惠的,按照其符合条件的保险业务保险费收入不超过8%的标准予以奖补。
第四章 支持直接融资及地方金融体系发展政策
第十二条 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鼓励和引导相关机构和部门加大对省内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对于金融机构为省内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或增信服务的,按金额结合期限、评级予以一定奖补,并对开展创新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奖励政策。省内各级政府或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新出资设立或增资有政策性职能的融资担保公司,且对小微企业融资执行优惠担保费率,按当地政府或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新出资或增资资本的2%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实施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政策。对省内企业在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在挂牌后下一年度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定额奖励。
第十五条 县域金融分支机构设立奖励政策。银行和保险机构在苏北、苏中地区县域(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新增设县级分支机构,且当年在当地开展业务,省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银行在苏北、苏中县域内乡镇、街道(不含县城所在地)新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且当年在当地开展业务,给予不超过10万元定额奖励。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政策。在我省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达到规定条件的,对于其投资于省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持有股权超过6个月期限的,按投资额规模不超过1%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年度单户基金管理公司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资产证券化项目奖励政策。对于作为发起人成功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省内法人银行及金融租赁公司,成功发行企业专项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省内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限不低于2年的,按发行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测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申报主体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作为发起人成功发行政府资产证券化项目且达到成功化解或减少政府性债务效果的,按发行金额不高于2‰的比例测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市、县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开展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省金融创新奖评选,对于按程序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获奖单位50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支持地方金融体系建设资金。积极支持省属金融机构增资、引进重大金融项目、新金融发展、金融人才引进与培养、行业风险救助基金、重大金融课题研究、金融监管服务系统建设等,促进地方金融体系健康发展,防范地方金融风险,深化金融创新改革,提升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对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进行配套资金安排。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央财政的分担比例为30%,省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不高于60%。对于申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机构,当年不同时申报本办法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对通过市、县财政局申报的专项资金实施切块下达。市、县财政局按照政策规定履行审核责任,对切块资金统筹分配并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对市县因素法分配资金管理流程。
(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安排,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实施办法。
(二)申报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申报通知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填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和“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三)各市、县财政局组织本区域申报工作,负责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于每年5月底前将财政局申请文件和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具体包括:财政局申请资金文件;对项目审核情况报告;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
(四)省财政厅对各市、县财政局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统计汇总后,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结合地方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及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经统筹平衡后,按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切块下达专项资金。
(五)地方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按因素法下达的切块资金后,要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各支出方向的资金总体平衡。优先用于定额奖励部分,对于其他各项政策,要结合奖补资金的总额,统一对奖补标准限定比例后确定奖补资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单户企业确定最高奖补资金限额。切块资金如有结余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本地区普惠金融事业发展或结转下年度使用。各市县财政局要向省财政厅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下达、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省级机构安排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一)省财政厅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实施办法。
(二)省级机构按申报通知要求,向省财政厅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和“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三)省财政厅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对省级机构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向省级机构下达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可自行组织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开展审核工作。省级机构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和单位,省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新型金融组织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准确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追回后及时上缴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对于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视情节采取核减奖补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等方法对申报单位予以惩戒,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适时调整完善相关的制度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实际需要,制定单项政策管理的实施细则。对于本办法实施前,省财政厅已经制定了单项政策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的,原细则或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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