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2017-09-07 09:07:56
浙东古运河沿岸环境整治工程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该地块房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经绍高新经发项建[2017]1号文件批准,为推进浙东古运河沿岸环境整治工程需要,改善该地块居民居住条件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平江路,南至杭甬运河,西至环城河、北至云东路(详见征收红线图)。本项目需征收住宅、非住宅及单位房约600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 5.1万㎡。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的费用约 8.48 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补偿原则
1、按“一证一户”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并依法给予补偿。
2、网格联动,奖励早签早搬,鼓励货币安置。
五、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征收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3、实行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阁楼、附属物、装修)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贴。
4、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5、征收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1)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由产权单位给予购房后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或承租人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购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套型上靠,并予以直接安置公有住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市区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均价):住宅成套房12105元/㎡;住宅非成套房11753元/㎡;商业用房12798元/㎡;办公用房5916元/㎡;工业仓储用房2492元/㎡;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实评估确定。
(三)安置择房原则及结算方法
1、安置用房房源
(1)本次用于房屋征收的安置房源,主要位于云东路一号B区块(龙骧园西侧)、新湖园、鲁迅东路(阳光新村南侧)、五泄路(秀水苑东侧)等处现房(具体以现场公布为准)。
(2)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①龙骧园高层住宅8496元/㎡;龙骧园多层住宅9136元/㎡;②新湖园高层住宅8859元/㎡;新湖园多层住宅9526元/㎡;③鲁迅东路(阳光新村南侧)多层住宅8700元/㎡;④五泄路(秀水苑东侧)多层住宅8558元/㎡;⑤阁楼按评估价确定;⑥车棚(有管道通过800元/㎡;无管道通过900元/㎡)。
2、安置房择房原则
(1)被征收人按择房办理手续顺序号依次择房,房源择完为止。
(2)被征收人可在公布的房源中任选一套;被征收房面积在100㎡以上的,可在公布的房源中任选两套(但每套面积必须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
3、结算方法
(1)安置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一房一价,在安置房源公布时一并予以公布。
(2)安置用房在被征收房屋面积+20㎡(含)内的按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以上至40㎡的部分按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40㎡以上的部分按评估价结算。若择取安置用房的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40㎡(含)的,其中不足20㎡(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以上至40㎡(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3)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中心价)的平均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两档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五、过渡方式
(一)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自腾空之日起到安置后的六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面积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6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费按六个月标准计发。
2、为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在上述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户(含选择货币安置和现房安置的户)再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①被征收房面积在30㎡(含)以下的户,补贴6000元;②被征收房面积30㎡以上至50㎡(含)的户,补贴7000元;③被征收房面积在50㎡以上至70㎡(含)的户,补贴8000元;④被征收房面积在70㎡以上的户,补贴9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
六、补助及奖励
1、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再按1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户按两次计发);非住宅房屋按6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予以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3、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4、按期腾空搬迁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200元/㎡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元/㎡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5、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鼓励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阁楼、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奖励,被征收人可在以下两种奖励结算方式中任选一种:
(1)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长24个月),在绍兴市区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房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阁楼、附属物、装修)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不含阁楼、附属物、装修),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在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6、网格奖。以原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所有户全部签约和腾空的每户加奖12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或虽已全部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腾空的不加奖。
七、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1、签约期限:
2017年9月26日至10月10日。
2、搬迁期限:
2017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
八、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的《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依次参加择房,择房后进行结算找补。
九、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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