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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上建的房子(大棚房)能租赁和买卖吗?

来源:土流网2017-08-11 17:35:01

随着农民进城土地放开租赁流转条件,很多市民下乡租买房子想要享受田园生活。那么设施农用地上建的房子,也就是大棚房能租赁和买卖吗?

答案是:千万不要租,更不要买。

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业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建设项目,其用地也不同于一般建设项目用地,符合要求的设施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

其中,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以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为名擅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建设“大棚房”直接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破坏了宝贵的耕地资源,危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对于农业生产秩序和房地产市场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特别是对于购买者而言,其直接面临着“钱房两空”巨大的法律风险,经营牟利者也难逃法律制裁。

1.无法获得产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必须提供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由于“大棚房”本身不符合规划,属于违法建筑,即使签订所谓的购房合同,得到乡镇和村集体默许,购房者也无法获得产权。

2.房子面临拆除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政府依法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属于依法履职行为,当事人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

3.追讨价款存在难度

从近些年“大棚房”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来看,当事人追讨购房款的风险也是存在的。

一方面,举证难。在一些案件中,开发商只是在销售时对客户作出各种承诺,而在具体的合同条文中体现出的却是农业生产事项,对建房等违法事项避而不谈,消费者主张权利时,证据不足,难以获得支持,有苦难言;

另一方面,合同认定无效,当事人也会遭受损失。即使消费者证据充分,法院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价款需要返还。但是,由于对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也难以得到充分补偿。

此外,对于非法经营者而言,也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便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认定经营者构成非法经营罪,接受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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