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8-02 08:16:47
很多人都觉得农业越来越有“钱景”,都想在农村做点跟农业有关的事儿。所以我们也需要了解农用地、宅基地和四荒地等的一些小知识。大家普遍表示是真心想搞农业,可就是就是没有地啊!这怎么办呢?为了鼓励休闲农业的发展,农业部曾下发过一个文件——《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在用地方面为大家“撕开一个口子”,放松了用地标准,不是建设用地,也可以做休闲农业了!我们先来看看《通知》的相关内容。
《通知》明确用地政策: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通知》提出:“农家乐”可通过多种通道获取土地,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与往年包括去年底出台的休闲农业扶持文件相比,此份文件最精华的地方即在于这条关于明确‘用地政策’的规定。
《通知》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
《通知》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农民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与一般农区土地相比,以发展休闲农业的项目对土地进行开发,土地价值将获得更高反映。
在农用地的用途限制被一步一步放开的情况下,农民朋友可以利用起家里闲置的宅基地,如果觉得这都不够施展拳脚的,那就放眼村边的“四荒地”吧!这可是个机会哟!
一、农用地是什么?
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
保护农用地的具体规定
首先,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其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最后,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二、宅基地是什么?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四荒地是什么?
农村四荒地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其流转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
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包括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具体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但它们属于宝贵资源的一种。“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四荒地相关政策
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
——1996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由于“四荒”治理开发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必须有长期稳定的政策。
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
——1998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1999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采取多种形《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2002年4月1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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