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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牧民宅基地用地的如何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

来源:互联网2017-03-03 17:33:55

兴安盟农牧民宅基地用地的如何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政策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五条(十六);

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226号)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办理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和《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226号)文件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所需材料

旗县市政府用地请示

旗县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查报告

建设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建设项目拟供地情况的说明

建设拟转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土地转用告知书、土地转用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听证会纪要(不举行听证的提供村集体意见)(明确转用土地位置、地类、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如不需对所占土地进行补充,请详细说明原因)

拟建设项目所涉及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纪要和签字表(原件)

当地村嘎查出具报批的宅基地项目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说明,并附上所涉及的村(牧)民名单及签字表(原件)

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说明(盟市、旗县两级社保文件,若土地转用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只需提供旗县社保局说明文件即可)

对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表(旗县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社保部门分别盖章)

占卜平衡挂钩确认单、耕地储备库项目验收文件、委托开垦耕地协议、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占用耕地需附)

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林地需附)

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土地权属证明、权属界址点指认书、土地所有权或使用证(原件)

建设项目用地现场查看记录表(原件)

勘测定界验收报告、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旗县市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现状图加盖旗县国土局公章、规划图加盖国土局规划审核章)

补充耕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补充耕地位置图、补充耕地勘测定界图(位置图需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依比例尺标注,加盖旗县国土局公章)。

>>如有兴安盟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兴安盟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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