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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17年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来源:合肥市农业委员会2017-06-20 09:04:50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做好合肥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大力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巩固和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建立“机构健全、权责明确、权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服务体系,为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完善制度、促进发展。围绕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让土地流转更好地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依法流转、农民自愿。始终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基层创新,依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加强改革协调和政策配套,注重公共服务和设施改善,进一步优化农业发展环境,让土地流转有效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力。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提高效率。立足各地城镇化进程、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发展基础、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推进土地流转,科学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确保农地农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让规模经营有力支撑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二、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以土地确权台账、合同、证书等为依据,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坚持依法规范操作和农民民主协商相结合,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力争到2016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坚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有效保障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利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严禁借机调整农民承包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测后多出的承包面积收归集体。全面实行登记颁证信息化管理,按照全省统一要求,2016年底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应用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管理相衔接。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市督促指导、县负总责、乡镇推进、村为主体的工作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

三、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各县(市)区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经营规模过大、效益偏低。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要扶持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促进转移就业。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其采取互换并地、积零归整等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鼓励农户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支持农户采用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通过集约化经营、实行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等途径获取收益。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原承包农户。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引导作用,鼓励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四、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农民承包地流转收益,以及少数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行为。建立土地经营权公开流转制度,以农村基层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进行土地流转或其受农户委托进行土地流转的,以及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须通过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公开流转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流转交易。健全土地流转交易规则,强化市场运行监管,着力防范和化解流转交易风险。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全面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市县两级分级备案和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受让方农业经营资质制度。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严格工商资本准入门槛,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按租赁承包地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农地资源浪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要掌握租赁土地工商企业的经营状况,对符合要求的给予政策扶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防止“非农化”。

五、拓展土地经营权权能

建立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由县级政府组织试点并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妥开展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探索建立抵押担保资产处置机制。各地应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贴息等制度,综合运用财政政策,推进“政、银、保”等合作,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健全涉农信贷信息共享和部门会商机制,共同解决金融支农问题。

 

六、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健全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强化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和规范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发布、政策咨询、档案管理、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服务工作。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土地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须签订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和进行鉴证,对流转价格及定期递增机制、预付金和风险保障金、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土地征用补偿、违约责任、政策补贴等内容作出约定。通过市、县(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流转交易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农户之间流转等未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发挥市场在土地流转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倡采用协商、竞标等方式,综合考虑稻谷实物折价、农地单位收益、农用地分级估价、土地供求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鼓励采用“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价格补偿办法,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定期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格。认真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健全乡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体系。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街道)要全面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委员会并加强村级调解员队伍建设,及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和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扶持粮食规模生产

加大粮食生产扶持力度,原有粮食直补等各种补贴归属由原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重点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适时提高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八、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建设向连片集中流转土地区域倾斜,加快改善道路、沟渠、耕地质量等条件。鼓励和支持开展农田大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探索建立村集体、农户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管护机制,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土地流入方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开辟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新途径。深入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积极支持和统筹安排水稻育秧工厂、粮食烘干中心和农机维修中心建设,推进农机装备广泛覆盖、高效利用。

九、严格流转土地用途管制

严格执行中办发〔2014〕61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的“四个严禁”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强化耕地执法监督,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优化工作,严禁建设占用,实行永久保护。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的用途监管,规范设施农业发展。落实好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仓储、晒场、烘干、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用地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引导经营者提高土地利用率,可通过停发种粮补贴等办法遏制耕地撂荒行为。合理引导农田流转价格,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稳定农业种植面积。

十、培育规模经营新型主体

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经营面积100-300亩的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入股、委托、承租等形式,与农民建立紧密联系的经济利益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合作机制。引导农民合作社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以承租土地、土地入股等形式开展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要围绕农业主导产业或重点产品,集成品种、技术、设施、管理、市场等生产要素,提高产业规模发展效益,树立一批适度规模经营的示范点、示范户、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

十一、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

强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其他相关职能,创新农业综合服务模式,整合服务资源,推进服务站点向现代农业园区、新型经营主体延伸,加快构建与农业经营主体紧密对接的服务网络和服务机制。围绕“米袋子”“菜篮子”和农业主导产业,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各类服务组织完善生产服务设施装备,开展订单式、承包式、代理式、保姆式、托管式等服务。发挥供销社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及农业生产等综合服务作用。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统耕统收、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配套设施建设。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制定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支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组织建设,加大服务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搭建、政府机制创新力度,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十二、建立组织保障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对已流转的农村承包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矛盾排查,及时查处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权益等违纪违法行为。落实中央和省要求,适应工作需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乡镇农经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明确其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与监管、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管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监管等工作职能,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制度。重点解决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的晾晒场、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农用地,为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提供用地服务。逐步扩大财政对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融资担保的资金规模。金融机构要简化放款手续,优化支农金融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依法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

(三)强化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监管,防止流转的农用地改变用途;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研究政策、落实措施。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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