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市政府网2016-03-18 15:25:44
【201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快运城市农村土地流转步伐,提升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水平,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互动同步发展,现根据我市实际,并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做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现代化这一战略重点,以推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多形式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几年努力,使我市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到“十二五”末,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率力争达50%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不要搞一刀切。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多种形式,重点鼓励整村整组集中连片流转,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规模化经营。
(三)坚持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原则。加强对土地流转服务和指导,完善土地流转平台,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规范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
三、鼓励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四)鼓励企业流转土地。支持各类企业到农村经营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新型农业企业,以公司化形式整体流入土地,建立企业生产基地。
(五)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租赁、经营权入股等形式连片开发经营土地,实行规模经营。
(六)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返乡创业人员流转土地。支持农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返乡创业人员兴办农业企业,带动当地农户进行土地流转。
四、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七)开展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前提。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逐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依法明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村土地流转顺利进行。
(八)建立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2号),依托各级农经部门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级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乡级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村级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充分发挥其合同管理、信息收集发布、合同鉴证、土地收益评估、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及组织协调等职能。
(九)规范流转程序。一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除代耕期不足1年的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签订山西省农业厅印制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备案登记。流转期限应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最长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但流转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承包到期后,土地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包的权利。二是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要认真对土地流转进行造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十)建立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在充分考虑流转土地的类型、区域位置、地上附着物以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兼顾出让方和受让方利益,土地流转实际行情等因素前提下,定期发布当地土地流转指导性价格。
(十一)健全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县、乡、村三级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乡(镇)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庭,行政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五、强化政策扶持和风险防控
(十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2014年起,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都要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流转奖补。对符合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在乡(镇)土地流转交易大厅备案、用于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形成连片规模的土地流转,按以下条件给予一次性奖补:
1.给出让方(农户)奖补。对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50元/亩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1∶2的比例承担。
2.给受让方奖补。对土地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连片经营面积达300亩以上的,奖励1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1∶1的比例承担。
(十三)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规模经营面积超过300亩、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各级农业、水务、林业、科技、财政、发改、国土、扶贫等职能部门优先安排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农村金融部门要把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充分抵押、担保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切实落实好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3〕33号)有关精神,在信贷、结算、利率等方面,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总结新绛、盐湖试点的经验,尽快在全市各县(市、区)进行推广,全力做好金融支持土地流转工作。
(十五)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控机制。一是流转双方要在流转合同中约定风险防范条款;二是受让方每年都要从当年收益中预留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风险资金或参加商业保险;三是各县(市、区)财政要预留不少于200万元的风险储备基金,市级财政要预留不少于500万元的风险储备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或出现市场重大风险时,对土地出让方进行最基本的生活救助。风险评估和救助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六、做好流转农户社会保障
(十六)妥善解决流转农户的居住问题。针对土地已流转的新型农民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要求,引导农民向城镇、园区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居住。对迁入城镇有固定住所并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民,给予收储宅基地相应的补偿。
(十七)妥善解决流转农户就业问题。要多措并举,促进已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实现再就业。一是不离土不离乡实现就业,一部分由规模经营主体就地吸收从事农业生产,实现再就业。二是离土不离乡实现就业,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实行自主创业或在当地工业园务工,实现再就业。三是离土又离乡实现再就业,加强对流转农户的再就业技术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向城镇集中,从事二、三产业。
(十八)妥善解决流转农户的户籍问题。对土地已全部流转的农民,凡在县城、小城镇和园区购房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居住地落户。其子女入托、上学等一律享受原住居民政策,免收择校费和赞助费。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流转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十九)妥善解决流转农户的医疗、养老等问题。对在城镇落户并落实农转非的流转农户,其医疗、养老等纳入所在地城镇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对仍属农村户口的流转农户,全部纳入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体纳入当地大病救助范畴。五保供养对象按照自愿原则安置到当地敬老院。
七、切实加强领导与推进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实际利益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建设美丽河东、大美运城一项重要工作,制订政策意见,落实配套措施,保障工作经费。市政府成立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具体工作由市农经中心承担。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做好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宣传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土地流转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个人,努力营造有利于加快土地流转的舆论氛围。农业(农经)部门每年要定期举办土地流转专题讲座,加强对乡村干部、土地流转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各县(市、区)要培育流转先进典型,以点带面,示范引导,积极稳妥推进。
(二十二)保障工作经费。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额度:市、县(市、区)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每年不少于15万元,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庭)的经费预算,根据所辖行政村的数量多少,按每年5-8万元核定。
(二十三)加大考核力度。市政府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目标纳入各县(市、区)绩效考核范围,制定考核办法,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年度土地流转目标任务,推动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对年终完成全年土地流转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给予奖励。对土地流转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行政村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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