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港市政府网站2017-06-06 08:58:47
一、出台背景
2017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贵政发〔2017〕4号),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被征收合法产权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手续不齐的房屋按项目分类评估价格给予补助。目前我市尚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范性文件,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贵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贵政办发〔2017〕14号)(下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是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依据、原则,明确评估机构选定的原则、程序,明确评估结果异议的认定原则、程序,明确对入围估价机构的管理要求等。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在市本级行政区范围内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市本级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其资质资格经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活动。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依据和原则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评估。
(四)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的原则和程序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2.房屋征收部门每年从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15家社会信誉好、综合能力强、具有三级资质(含)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入围房地产估价机构。采取公开摇号方式,从入围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随机选出5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推荐给被征收人选择。
3.被征收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经被征收人协商,1/2以上被征收人(不含1/2,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属证明计,一人一票,房屋共有的计为一人,下同)同一意见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4.规定期限届满,仍协商不成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评估结果异议的认定原则和程序
1.分户评估结果与分类评估结果相差20%以上的,应对分户评估结果启动复核程序;相差30%以上的,认定分户评估报告为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3.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六)关于评估费用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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