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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黄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管理的通知

来源:黄山市房管局2017-09-25 09:04:51

屯溪区住建委,各区县房管局(中心)、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为加强对黄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管理,规范估价行为,确保估价报告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机构监督管理

1.市房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和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房管局(中心)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和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2.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机构(以下称征收估价机构)名录,公开在市内开展征收估价业务的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市房管局备案的三级(不含暂定期内)及三级以上资质(含一级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愿报名加入征收估价机构名录,提交合法、有效的报名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征收估价机构和估价活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有投诉的征收估价机构实行重点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从市房管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公开曝光并严肃查处,并载入征收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信用记录,作为征收估价机构申请备案延续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二、依规选定征收估价机构

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征收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征收估价机构。

5.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征收估价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征收估价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征收估价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征收估价机构的,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公信力的人士到场监督。

6.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被选定或者确定的征收估价机构签订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

三、建立估价报告评审制度

7.建立并实行征收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制度。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初步估价结果时,认为需要通过评审方式确定征收估价报告是否客观、公平、公正的,可以启动征收估价报告评审程序。

8.评审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邀请估价、国土、规划、建筑、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征收估价报告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结论。

9.评审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工作经费中列支,其中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执行。

四、有效规范估价行为

10.征收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活动中不得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要求。

11.征收估价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估价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估价工作,并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带队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12.征收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等。

1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间,征收估价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征收估价机构应当修正。公示期满后,征收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受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估价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征收估价机构公章,且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14.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征收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由分支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估价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征收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机构公章。

15.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申请复核估价的,应当向原征收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估价申请,并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

16.原征收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估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估价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估价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强化机构信用管理

17.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估价机构信用的归集、记录、公示、管理等。信用信息包括征收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满意度等内容。

18.征收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等各类证照、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等。征收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等由征收估价机构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9.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征收估价机构存在违法和不良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20.征收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活动中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做出书面通报,并在市房管局网站予以公示。

⑴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⑵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⑶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给予回扣、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估价业务;

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没有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没有在征收项目现场对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⑹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没有负责房屋征收估价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没有加盖征收估价机构公章;

⑺不履行估价复核义务或不配合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⑻分支机构没有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征收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或没有加盖该机构公章;

⑼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形;

⑽因与估价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征收估价机构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

⑾不履行与估价有关的处罚、裁定、判决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⑿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21.征收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主要包括:

⑴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⑵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⑶有关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⑷群众举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

⑸国家、省、市级媒体、刊物或者网上报道或刊登并查证属实的信息以及其他经业务主管部门及协会认定属实的,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材料;

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2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代表可对征收估价机构的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予以记录和公示。

23.征收估价机构的信用等情况作为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征收估价机构的参考依据。

24.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市房管局网站查阅征收估价机构的信用信息。

六、加大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5.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一经发现征收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26.征收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责令整改期间不得在我市进行房地产估价活动;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有效投诉,责令该机构停止在我市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估价活动,停止期限为一年,并分别报省住建厅和住建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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