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6-02 09:30:46
步入2017年,嘉兴楼市正在进入理性回归的通道,出台了不少嘉兴房地产新政策。早在4月7日,7部门就联合发文决定对嘉兴市本级房地产市场开展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这也是嘉兴历史上规模最大、最严厉的房地产市场联合整治行动。关于整顿2017年房地产市场,嘉兴市本级又出新政策了!6月1日下午,嘉兴市建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嘉兴市本级房地产市场开展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第三阶段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也标志着综合整治阶段(第三阶段)正式拉开帷幕。
嘉兴市建委等七部门关于对嘉兴市本级房地产市场开展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第三阶段工作方案
2017年6月1日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市建委等七部门下发了《关于对嘉兴市本级房地产市场开展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目前已完成明察暗访阶段和联合检查阶段的工作任务,现针对综合整治阶段(第三阶段)工作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在第三阶段开展为期五个月的专项整治,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努力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对检查到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稽查。各区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深化整治举措,突出整治重点,依法依规查处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整治重点及内容
整治重点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规范销售行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规范中介行为,特别是前一阶段检查到的市场乱象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实名举报等开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规范销售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外公开销售,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进行销售;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照监管要求全额进入监管账户;
10.未按有关要求委托代理销售。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规范中介行为: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取得营业执照的,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证实的信息;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4.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5.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6.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以及各项服务单独标价;
7.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8.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10.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四、整治方式
1、加强督查
加大对前期检查到的问题整治落实情况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属地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2、分部门整治
根据已明确整治责任分工的市场重点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各部门分别实施整治,进行责令整改或处罚等。同时,对检查及信访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明确案例事件始末,通过适当的途径曝光。
3、开展全面检查
结合前期检查情况、信访热点和属地实际,由属地政府组织各部门人员进行全面深入走访检查。
五、实施步骤
分类深入整治(6月1日-7月31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开展地毯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典型案例处理(8月1日-8月31日)
各区、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别上报至少1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1起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求所报案例已查实,报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等。
整改情况回头看(9月1日-9月30日)
多部门联合小组要对重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以确保整治成效。
建立长效机制(10月1日-10月31日)
全面增强房地产政策的执行力,继续抓好已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机制。从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后查处,转为加强事前和事中的防范和监管,确保政策制度落地,逐步建立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六、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阶段工作,结合当前信访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多次商研,进一步细化部门整治责任如下:
(一)建设部门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2.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通过经纪机构、电商平台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团购费等费用;
3.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预售证10日内未将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公开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或者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
4.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源,经纪机构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6.与业主另行签订委托装修合同的相关单位是否具有装修资质,装修合同签订单位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广告发布管理: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以营造市场恐慌情绪,发布房地产广告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出现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在房地产广告中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作误导宣传,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市政设施未在广告中注明;
2.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源,经纪机构未在本地办理工商注册或涉及超范围经营。
4.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购房者在缴纳团购费后未能享受承诺的优惠金额。
(三)发改(物价)部门
1.商品房销售未明码标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团购费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返点,变相涨价;
4.装修、车位等价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税务部门(国税、地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源的相关申报纳税情况;
2.装修、车位等合同金额申报纳税情况核查,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五)公安部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在微信、微博等媒体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 “恐慌”气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2.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3.暴力阻挠或暴力威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
4.对检查中涉嫌违法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的,移交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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