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市房产管理局2016-10-08 09:00:14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统筹力度
适度调整我市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适当增加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用地,从“三旧”等城市更新项目中挖掘开发增量,统筹平衡商业、居住、工业及新业态等改造项目规模,适当增加住房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数量,支持刚性购房需求。优化土地供应模式,挂牌公开出让的商住用地,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的,由竞价转为竞配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或竞装配式建筑比例。市国土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计划,充分发挥土地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作用,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二、实施房价备案制度
由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行为实行联动监管。从2016年10月7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住建部门办理预(现)售前,需先到发改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在网上公示,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在房管部门办理建档时备案价格将被锁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备案价,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房价一经备案两个月后方可调整。2016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需于2016年10月20日前到发改部门补办未售出住房的房价备案手续。
三、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2016年10月7日起,对我市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四)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签订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已交付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的居民家庭购房行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则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并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
五、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投资理财、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强商品房预售常态化检查,对存在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市住建、国土、房管、工商、发改、金融、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和房地产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坚决打击“首付贷”、“众筹购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加大房地产广告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和曝光发布包含虚假、欺骗、诱导性质内容广告的企业、媒体和个人。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配合住建、房管部门加强各类信贷资金监管力度,防止违规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
七、创新住房保障方式,建立完善科学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形成先租后买、梯度消费、购租并举的住房消费模式。搭建住房租赁平台,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提高房屋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运行效率,拓展房屋租赁的新兴配套服务领域。研究完善公租房货币化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公租房等保障方式的覆盖率和普惠度。鼓励和支持镇街、园区盘活存量资源,加强对人才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人才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形成面向人才量身定做且具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同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八、加强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
市统计部门在继续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情况公布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全市及各镇街(园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即可售面积、套数),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宣传、住建、国土、房管、发改、工商等部门强化协作联络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对不实报道要及时、主动澄清。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解读,引导居民理性购房,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九、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6日
4月10日晚间,据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据通知,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东府办〔2017〕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以上第(二)点规定。
(四)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二、交易转让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执行时点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或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网上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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