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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宁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南保障办【2017】7号

来源: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7-06-01 09:17:36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南宁制定了《2017年南宁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公租房如何分配、如何管理给予了明确规定。

2017年南宁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完成2017年我市住房保障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和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我市住房保障责任,紧紧围绕年度责任目标,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抓好保障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目标任务

(一)基本建成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建成6000套。

(二)分配入住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48158套,原则上2017年底前90%要完成分配,应分配数不少于43342套。2014年政府投资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7848套,原则上2017年底前85%要完成分配,应分配数不少于6671套。

基本解决竣工验收备案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问题。

基本解决因配套设施不全影响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问题。

三、任务分解

根据各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对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详见附件。

四、进度要求

主要工作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2017年3月31日前,竣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2511套。2017年4月30日前,竣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100套。2017年5月31日前,竣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4121套。2017年6月30日前竣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7332套。2017年9月30日前,竣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11974套。2017年11月30日前,竣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3106套。2017年12月30日前,竣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435套。2017年竣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合计29579套。

2017年12月30日前,分配入住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50507套(其中2017年新增分配入住22896套);分配入住其他类型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9959套(其中2017年新增分配入住743套)。

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受理、初审、复审不少于22200户。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核准不少于22200户。

每月20日前,将资格审核数据信息、项目信息、建设进度信息等按要求录入相应的信息应用系统。

五、管理机制

(一)在市本级保障性住房项目总平或单体设计方案报审阶段,项目的总平或单体设计方案应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针对项目方案中拟建保障性住房的套数、户型面积、户型比例、户型功能及商业配套面积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上加盖“南宁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查专用章”,市规划部门方予以受理该项目总平或单体设计方案报审。

(二)继续启用“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绿色通道专用章”,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从立项阶段开始至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相关报建手续凡加盖该专用章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三)由市本级负责统筹推进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及由县区、开发区组织或指导推进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项目完成立项后,应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确认并将其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按保障性住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及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住保办)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协调会、推进会,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市卫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县区、开发区卫计、教育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卫生院、学校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时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及时分解目标任务

根据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市属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项目业主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的时间节点、分工要求、责任人。

(二)积极落实建设资金及税费优惠政策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做好今年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申报及建设资金筹集工作。除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和申请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要继续加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鼓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长期建设和运营资金,进一步缓解财政压力。同时,要加强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保障住房建设资金安全、合理、节约的使用,并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落实保障性住房税费优惠政策。

(三)抓好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T45-001-2012),优化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提升居民居住品质。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评标、定标、虚假招标和分包、转包行为,杜绝不符合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把好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关、建筑材料关、施工管理关、建设监理关和竣工验收关,防治质量通病,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全面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积极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市、县区、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确保监管到位。

(四)加快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为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及早分配入住,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共同做好我市保障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建设资金,城区政府要加快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工作。各道路业主要加快配套市政道路建设,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会议确定的时间节点(或项目竣工交付时间节点)前正式通水、电、气以及完善排污设施建设,确保我市保障房项目竣工时具备入住条件,避免出现空置现象。

(五)开展农民工等新市民住房保障专项行动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等新市民群体住房保障支持政策,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机制,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农民工等新市民。积极开展面向用工单位集中统一为农民工等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一步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提高分配时效。未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县区、开发区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加快分配入住工作。要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试点,将农民工等新市民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租房,政府以发放租赁补贴形式解决住房保障对象个性化居住需求;试点推行保障房同城置换,优化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

(六)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

倒排进度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分配入住重点项目推进监管机制,加大在建项目投入力度,加快工程进度,完善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具备分配入住条件。同时,严把保障资格审核关,坚持保障全程阳光操作。要按照明确对象、平等参与、程序公开的原则,严格分配标准,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分配结果公正公平。要建立健全科学管理机制,建立保障性住房诚信档案,建立合理有序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利用率,提高政策受益面。

(七)抓好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工作

切实改进运营管理,推进管办分离、租补分离,建立专门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完整、保值增值。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要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积极创新,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模式,建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财政补贴投入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强化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机构建设。

(八)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化进程

加快个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应用南宁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综合平台实现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运营、退出等业务的网上受理和集中办理。全面录入完善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各项信息数据,要进一步完善广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全面核准我市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完善项目基本信息、建设进度数据,实行全方位、全覆盖监管。

(九)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督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每季定期通报制度,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对工作进度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作开展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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