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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村保障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2016-07-15 09:44:00

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日前,《赣州市农村保障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到2016年底,通过“交钥匙”工程的形式,由各县(市、区)组织所辖乡(镇)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一批农村保障房,解决农村最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问题,为与全国同步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方案》,农村保障房建设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行政村,实施对象为贫困户中的无房户或危房户,且确实需要政府兜底解决住房保障的特困人群。农村保障房建设采取四种安置模式:一是在中心村集中新建保障房安置;二是在村小组相对集中新建保障房安置;三是通过盘活置换方式,采取购买闲置的安全农房或对闲置的校舍、厂房、村部等房屋修缮改造进行安置;四是符合五保条件的动员进入敬老院居住。

农村保障房将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村住房基本功能齐全,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在3至4人的,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5人以上的,每户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人均15平方米建房。同时,《方案》要求农村保障房建房质量要高于一般农户自建房标准。在装饰装修方面,我市将统一农村保障房外立面装饰,力求经济、简洁、美观,体现客家特色风格,基本实现“拎包入住”。

《方案》明确,农村保障房安置对象审批、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批要求,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操作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保障房安置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实行全过程阳光操作,全面接受群众监督。《方案》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对选择农村保障房安置的特困户,各地要与农户签订拆旧协议,并积极帮助搬迁入住新房的特困户拆除旧宅。政府统建和闲置房屋置换的农村保障房,产权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所在乡(镇)、村负责后续长效管理,并负责日常维修管理费用。各县(市、区)要探索并完善农村保障房管理办法,建立特困户进入与退出措施,形成规范长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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