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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省《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

来源:互联网2017-05-18 09:22: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江西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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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将于下月实施。5月17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部分房产中介以此为由头,称下月二手房交易中买房需交1%土地增值税。对此,省地税部门表示,土地增值税政策调整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买卖住宅无关。

5月17日,省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下月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将进行适度调整,一些房屋中介却借此打着二手房调税的幌子,诱导二手房买卖交易。“土地增值税政策调整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买卖住宅无关。”该负责人说,根据目前国家的税收政策,个人转让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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