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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桂林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个人出租增值税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来源:桂林市政府2018-05-08 17:15:27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桂林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市政规〔2018〕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机制创新、因城施策”的原则,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重要方向,围绕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提升房屋租赁服务水平,满足多层次的房屋租赁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市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鼓励各县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合理确定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目标,科学制定政策措施。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引进经营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其通过租赁、购买或利用闲置住房参股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向社会提供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住房租赁服务。住房租赁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商品住房或新建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提高中介服务质量,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六)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的形式对外出租。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住房租赁活动。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秩序、保障安全、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方面的作用。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对违规装修、违规群租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完善租赁住房供给

(八)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九)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转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施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建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住建部门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进一步加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入,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在建项目尽早建成交付使用,确保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尽快分配入住。

(十一)丰富公租房源供应渠道。鼓励通过以购代建、以租代租等方式,将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十二)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能力。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业务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十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非我市户籍承租人租住商品住房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非我市户籍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领居住证按《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申请提取公积金。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无房户租住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办法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结合我市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逐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分类分层次逐步将进城农民工(包括其他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纳入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安排解决,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取得居住证明的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五、完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

(十六)规范住房出租标准。对于出租住房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十七)严格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建立住房租赁网上备案信息系统。制订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严格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住房租赁当事人经登记备案取得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视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租赁住房的,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的相关规定。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订立住房租赁合同三十日内,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同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设立的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和国家安全机关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十八)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居住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投诉举报通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国家、自治区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赁押金、违规租赁等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租赁住房的治安管理和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加大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建立我市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政府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对住房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住房等信息进行备案登记,为各部门对出租住房的管理提供信息支撑;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出租人可发布出租住房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向社会公开发布经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名称,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宣传住房租赁管理规定和住房使用安全知识;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为租赁双方确定租赁价格提供参考。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一)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可享受国家有关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延续的优惠政策,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20年底之前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十二)提供金融支持。我市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住房租赁行业的支持力度,对投资购买、租赁库存商品住房投放到租赁市场的房屋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创新出台租赁信贷产品,提高信贷服务效率,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充分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

(二十三)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积极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明确租赁住房持有出租的年限,将其纳入出让方案和合同。

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二十四)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委主任任副组长,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住建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住建委。市直相关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城区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的联合监管,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阶层的作用,实施网格化管理,推动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平稳发展。各县区要结合辖区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十五)明确各方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和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市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搭建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市场监管工作。

各县区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设立的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接受县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社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县(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等流动人口管理,同时要加强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管理,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排查消防安全隐患。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住房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租赁的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卫生计生、税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出台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住建委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对各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政策措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适时通报督查结果。

(二十七)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住房租赁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取得的成果、部分区域试点探索的经验,为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稳步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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