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2017-05-15 10:58:02
根据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镇政发〔2017〕18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核准部门
市房产交易中心统一负责查询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市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房屋交易网签情况,核查购房人提供的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并按规定出具《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优先购房人指取得《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的购房人。优先购房人在开发企业同一批次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已登记的意向购房人超过该批次销售总套数时,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二、操作流程
(一)查询申请
1.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家庭成员名下市区房屋登记情况,取得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
2. 购房人向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房屋交易网签信息,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原件;
(4)《镇江市区房屋信息查询申请表》;
(5)市房产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需明确家庭成员关系,同一家庭仅允许申请一次。
(二)出具证明。市房产交易中心根据购房人申请查询市区房屋交易网签情况,结合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决定是否出具《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或有房屋交易网签信息的,不出具相关证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网签信息的,出具《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市房产交易中心做好《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出具统计工作,并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中供开发企业查询和核对信息。
(三)购房登记。优先购房人凭《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在楼盘开盘五天前向开发企业申请购房登记。开发企业暂时收取《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原件,并登陆商品房销售系统查询核对无房证明信息真伪,在销售现场公示登记序号、登记时间和无房购房人户主信息等,便于购房人相互监督。超过时间之后的申请开发企业不予登记。
(四)优先购房。开发企业在楼盘开盘日一天之前告知优先购房人开盘时间。
1. 已登记的优先购房人数不低于开盘房屋数量时,优先购房人通过摇号获得购房资格。在优先购房人完成优先购买权之前,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出售给非优先购房人。
2.已登记优先购房人数低于开盘房屋数量时,开发企业确保有足够的房源供优先购房人购买。
3. 已登记的意向购房人数低于开盘房屋数量时,开发企业正常销售房屋。优先购房人网签成功后,开发企业不退还《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
4. 开发企业不得对优先购房人选房时有歧视性政策。
(五)合同网签。优先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购房或获得购房资格后放弃购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房权,由其他购房人递补。选房并网签合同后,开发企业返还未网签合同的优先购房人《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并复印弃权优先购房人的《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存验。开发企业应在网签后将收取的《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和购房合同、购房信息汇总报送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
三、注意事项
1. 无房购房人购买市区普通住房的,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非普通住房的,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 房屋交易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冠城路8号)二楼
3. 监督部门:市住建局房产处;监督电话:85581827
四、执行日期
2017年6月1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执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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