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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土地如何盘活用在哪里?

来源:互联网2014-04-25 09:56:38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盘活存量应以整体转型为主,严格控制零星转型项目的数量,避免通过零星地块调整地区规划

  对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将坚决鼓励、支持;对欲借盘活之名进行炒地、炒房的,将坚决防范、遏制

  本报记者 张奕 黄勇娣

  在上海日前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中,“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这“五量调控”法,成为本市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的基本策略。但眼下到底如何扭转工业用地利用粗放、低效的局面?近期,本市又进一步出台了 《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两份文件,在“盘活存量土地”、“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给予详细指导。

  借盘活之名炒地炒房坚决遏制

  新下发的 《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为闲置及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调整、升级提出具体操作方法。根据《办法》,上海对存量工业用地将主要采取区域整体转型、土地收储后出让和有条件零星开发等实施路径,并为此制订了一系列引导及鼓励政策。

  其中,还特别注重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以调动各方参与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比如,关于区域整体转型开发,除政府土地收储后整体开发建设外,还允许单一主体或联合开发体采取存量补地价方式自行开发。对于补缴地价的标准,《办法》规定,转型为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外环线以外地区不低于相同地块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50%,外环线以内地区则一般不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转型为研发总部通用类的,市场评估地价不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

  市规土局负责人强调,总的来说,盘活存量应以整体转型为主,要严格控制零星转型项目的数量,避免通过零星地块调整地区规划。“对通过盘活存量土地、真正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我们将坚决鼓励、支持;对欲借盘活之名进行炒地、炒房的,我们将坚决防范、遏制。”

  “工业用地将禁止转让”不实

  《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明确,即日起上海将实施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提高建设用地循环利用效率,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年期由50年缩短为20年,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经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采取有偿协议方式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产业项目,经批准出让年期可为20年—50年。这说明,一旦20年期到了,只要产业项目还有生存、发展的空间,还可以申请土地续期。

  但同时,仍有投资者担心:20年后再进行土地续期,地价怎么定?市规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续期的地价将结合基准地价进行综合确定,不排除仍按照20年前的地价进行续期;但前提是“要真正用于产业发展”、“未来仍有较好的产业发展空间”。

  对于外界所传的 “上海工业用地今后将不得转让”的说法,市规土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并不是不允许转让,对于企业正常的重组合并等经营行为,经出让人同意后,可以实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调整;同时杜绝利用股权交易实现炒卖土地等不正当行为。

  全周期管理,不唯经济指标

  今后,上海将不仅注重对工业用地的经济指标考量,还将探索把社会、环境等效益指标纳入合同管理,实行动态评估和全过程管理。日前出台的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就进一步细化了对工业用地出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今后,本市将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进行,实现全生命周期的动态评估和监管。如果相关机构评估认为不符合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将启动“强制退出机制”,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定》还提出在土地供应方式上,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采取 “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这有别于之前的公开招拍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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