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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湖南省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2017-04-12 09:39:5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设置市场准入条件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正、适度竞争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准入条件,要选择有实力、有经验、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专业企业,既防止准入门槛过高、缺乏竞争,又防止准入门槛过低、片面低价中标乃至跑马圈地的行为,特别是要严格限制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竞争性设施建设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或行业平均水平的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二、规范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具备条件的地方,在保持适度竞争和遵循效率原则的基础上,同一地域范围内同一领域的特许经营权,原则上授予两个以上特许经营企业。各地在选择特许经营企业前,要严格落实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备案制度,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和规范特许经营合同(协议)

各地在确定特许经营企业后,要参照《湖南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通用文本》、《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通用文本》,及时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协议),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已实施特许经营但仍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的,要尽快组织补签。合同(协议)要重点明确以下内容:综合考虑城市发展,明确合同适用范围和项目边界条件;明晰服务价格构成,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调价机制,增强服务价格对外部政策变化的适应性;明确撤销或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况及处理措施,特别是因技术、标准更新换代、企业无法继续履约时的解决方案;明确中期评估实施的年限、方式、评估结果运用等制度;根据项目的生命周期,科学合理确定特许经营年限;约定因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及地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再投入时的磋商机制;约定项目因阻工、征地拆迁、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延迟建设或无法建设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污水垃圾收集处理量及污水进水水质等外部条件的保障责任和义务;约定特许经营权转让收购的相关规定。

四、定期协商修订完善特许经营合同(协议)

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市场变化和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合同(协议)定期协商修改完善机制,按照通用文本,对已实施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合同(协议)进行梳理,针对内容不全、权责不明、边界模糊等情况,要重新组织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各地尽快对有问题、有缺陷的合同(协议)进行审查,并补充完善。

五、严格落实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要对特许经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服务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管。要严格成本监审制度,通过完善定额标准、组织绩效评价、推进信息公开等措施,激励特许经营企业优化管理,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要规范中期评估制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主管部门要每3-5年对特许经营企业建设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服务质量、设施设备改造养护、安全生产管理等履约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特许经营企业限期整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要落实环境监管制度,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确保特许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要完善公众监督制度,保障公众对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及时将污水垃圾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相关评估考核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处理公众投诉和建议。

六、严格限制特许经营权转让

未经地方政府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同意,特许经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不得以协议方式部分或全部转移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不得将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下的预期收益作为融资质押进行担保,特许经营企业或其项目公司的控股权也不得发生变更。原则上建成投入运营三年以内的项目,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和项目公司控股权。投入运行三年以上、需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新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不低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并严格控制溢价转让收购行为。

七、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特许经营行为的监督,对出现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不合法,特许经营企业未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时保障建设投入、严重损害政府和公众权益,特许经营企业未履行设施定期检修和保养义务、不能保证经营期限届满后设施资产按规定移交,特许经营企业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利义务,中期评估发现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企业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约问题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依照法定程序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因违法违约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八、建立健全服务价格调整和支付机制

各地要建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制度,稳定特许经营企业合理收益预期,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及评估考核情况,按照"托底限高、保本微利"的原则,及时调增或调减服务价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要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制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合理设置调整条件,规范调整程序。要简化并规范特许经营服务费支付程序,严格评估考核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服务质量,合理测算服务费,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绩效考核与服务费支付挂钩,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对恶意骗取服务费的,要进行相应核减,并依法追究责任。

九、建立临时接管制度

各地要制定完善特殊情况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临时接管应急预案,确保在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除、终止期间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实施临时接管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协助支持。

十、培育和规范咨询服务市场

各地要积极培育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咨询服务市场,引入第三方咨询服务,委托独立的、具有相应能力和类似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指导拟定特许经营合同(协议),提供评估检测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咨询、融资咨询等金融服务。在引入第三方咨询服务时,不得通过特许经营企业来委托,不得将咨询服务费用转嫁给特许经营企业。对于新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应在招标前确定咨询服务机构。同时要加强对咨询服务市场监管,明确咨询服务机构责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审计核查和行业自律,严肃查处利益捆绑、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加快建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及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企业名录,对特许经营企业、咨询服务机构(企业)的不良信用进行记录,及时发布、更新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和行为依法予以曝光,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十二、提高特许经营依法管理能力

地方政府是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的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依法履行义务。要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服务费纳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列支管理,及时支付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扣减服务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因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及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影响合同(协议)履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提高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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