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2016-06-28 15:57:44
杭政办函〔2016〕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杭州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调机制
成立杭州市土地出让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区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下同)出让工作,审查市区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方案,协调解决主城区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和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研究确定主城区经营性用地评估地价、出让起价。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的业务指导。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政府以及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根据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权限,参照建立相应的土地出让协调机制,研究确定本地区经营性用地评估地价、出让起价,协调解决当地经营性用地出让和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政府也应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审查当地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方案,研究确定经营性用地评估地价、出让起价,协调解决经营性用地出让和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二、加强计划管理
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经协调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出让计划应统筹考虑商品房库存及消化周期等因素。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申报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汇总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结合各地储备土地做地情况、已出让土地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方案。未列入出让计划方案的地块,各区政府(管委会)不得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各区政府(管委会)调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报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政府应按照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权限,做好出让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三、严格“净地”出让
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公告发布前,必须达到“净地”标准,即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未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原有土地证或他项权利已注销或消除),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净地”标准的,不得安排土地出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教育、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化、卫生、公安交警、土地储备机构等单位,根据土地出让计划方案确定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建设时序,作为批准土地出让的依据。
四、有序供应土地
市房地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主城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评估机制,准确提供各区域房地产市场供应类型、住房结构、库存规模、消化周期等情况,为主城区经营性用地“有计划、有区域、有结构、有节奏”供应提供基础支撑。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四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同步建立相应的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评估机制,统筹本区域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承担促进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在公布经营性用地出让公告前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上报备案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公告的监测监管,发现违反供地政策、不符合用地标准、违反禁令设置出让条件等情况的,应责令其调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协调督查配套设施同步开发建设;各级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评估,为经营性用地有序供应提供决策参考。各地不按规定出让经营性用地的,经协调小组核实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撤销公告,限期纠正。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四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出让土地,对本辖区内出让公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本通知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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