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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互联网2017-03-09 17:39:12

鞍山市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许可办事指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7号)二、主要职责(六)承担管理全市土地资产的责任。负责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年度供应计划;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和出租,培育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登记、核准颁发土地证书;负责城乡地籍和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基准地价,管理全市地价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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