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市农业委员会2017-03-09 09:38:44
为加强全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部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要求,切实抓好畜禽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日常监测和例行监测,实现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全覆盖、全部畜禽产品品种全覆盖,切实把好源头监管关。必要时,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整体评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职责分工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实施全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市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配合做好样品采集,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并对各区县(市)送检可疑样品进行确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指导城区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的采样送检。各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将相关样品送市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三、监测计划
全年市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1500批次,其中例行监测样品500批次,日常监测样品800批次,专项风险监测样品不少于200批次。
(一)例行监测
监测对象:畜禽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定点屠宰场(点)。
监测时间:全年两次,分别于5月份和9月份进行。
监测品种及数量:全市全年共监测各类畜禽产品940批次。其中,定性监测猪/牛/羊尿440批次,定量监测500批次(详见附表1)。
监测项目:
猪/牛/羊尿:β-兴奋剂类 。
猪肉:磺胺类、氟喹诺酮类 、四环素类 。
猪肝:兴奋剂类、喹乙醇代谢物。
牛/羊肉:氟喹诺酮类、兴奋剂类、喹乙醇代谢物。
生鲜乳:三聚氰胺、氟喹诺酮类 、青霉素类。
禽肉:氟喹诺酮类、喹乙醇代谢物、地塞米松、硝基呋喃类。
禽蛋:氟喹诺酮类、喹乙醇代谢物、四环素类。
蜂蜜:氯霉素、硝基呋喃类。
(二)日常监测
日常监测由各区县(市)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定期送样到市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进行定量检测,由长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监督完成。
监测对象:畜禽养殖场(户)(“三品一标”企业必检)、生鲜乳收购站、定点屠宰场(点)等。
监测时间:日常监测时间由各区县(市)局依据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产地检疫申报点和定点屠宰场(点)每批必检。送市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的样品分别于2月份、4月份、7月份和10月份分四次抽样送检。
监测品种及数量:各区县(市)局送样到市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进行定量监测的各类畜禽产品总量为800批次(详见附表2)。
监测项目:
所有样品监测己烯雌酚和玉米赤霉醇。
猪/牛/羊肉:β-兴奋剂类、磺胺类 、氟喹诺酮类 、四环素类 。
猪肝:β-兴奋剂类、喹乙醇代谢物。
禽肉:氟喹诺酮类、喹乙醇代谢物、地塞米松、硝基呋喃类。
禽蛋:氟喹诺酮类、喹乙醇代谢物。
(三)风险监测
全年专项风险评估定量监测数量不低于200批次。市农业委员会依据全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需要,制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全面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场,以及畜禽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的风险评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指导做好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定性检测工作,市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负责做好定量检测和可疑阳性样品复核确认,并配合做好采样工作。
(四)“瘦肉精”定性监测
监测对象:畜禽养殖场(户)、定点屠宰场(点)等。
监测时间:全年
监测数量:全市全年完成16.3万批次(含屠宰场),其中浏阳、宁乡各4万批次;长沙县、雨花区各3万批次、望城区0.8万批次、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各0.5万批次;芙蓉区、高新区根据生猪退养情况自定完成抽检数量。
监测项目:β-兴奋剂类
四、采样要求
1、采样对象:日常监测要求各乡镇全覆盖,例行监测各区县(市)每次重点抽检1-2个乡(镇),抽检的乡(镇)原则上不重复。猪尿在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抽取,每个生猪养殖场(户)抽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猪肝、猪肉在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屠宰场抽取。牛羊肉、禽肉、禽蛋在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屠宰场抽取。生鲜乳在养殖户、收购站抽取。蜂蜜在养殖户抽取。
2、采样方法:猪肉、猪肝和猪尿抽样按NY/T 763的规定执行。其它畜禽产品抽样按NY/T 5344的规定执行。
3、样品编号:监测区县(市)名称前两个汉字汉语拼音的首个拼音字母(两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流水号(三位)。
4、表格登记:猪尿用试纸条快速方法筛选,可只填写“长沙市生猪尿液抽样检测登记表”。猪尿液疑似阳性样品和其他畜禽产品,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封条要有抽样日期、由两名抽样人员和受检人签名(齐缝),抽样人员要在现场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名(盖章),样品一式三份,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二联交被检单位保存,抽样人员应向被检单位告知样品保存条件及相关事宜,另两份和抽样单的第一、三联交检测单位。要确保抽样程序合法及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五、注意事项
1、未经市农业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
2、市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判定依据(见附表3)进行检测和判定,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和公正。要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情况上报市农业委员会,并反馈到各区县(市)农业(畜牧水产)部门。
3、各区县(市)农业或畜牧部门收到不合格样品情况反馈后,要迅速进行溯源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送至市农业委员会质量安全处。
4、“三品一标”养殖基地作为日常监测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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