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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来源:新疆自治区农业厅2016-09-07 16:48:30

新农质〔2015〕277号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2016年将继续组织我区各地(州、市)所在城市和重点县(市)蔬菜、瓜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在认真总结2015年例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农业部的有关部署和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地点

伊宁市、伊宁县、特克斯县、新源县、霍城县、塔城市、沙湾县、乌苏市、额敏县、裕民县、阿勒泰市、哈巴河县、布尔津县、福海县、博乐市、昌吉市、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阜康市、奇台县、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哈密市吐鲁番市高昌区、鄯善县、托克逊县、库尔勒市、若羌县、焉耆县、和硕县、轮台县、和静县、阿克苏市、温宿县、沙雅县、新和县、库车县、阿瓦提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喀什市、泽普县、疏勒县、疏附县、莎车县、叶城县、和田市、洛浦县、于田县、墨玉县,共计50个县市(详见附表1)。

二、监测时间

每季度开展1次,共4次。第一季度1-3月,第二季度4-6月,第三季度7-9月,第四季度10-12月。

三、监测要求

(一)抽样环节

1.生产基地环节—各监测县、市抽检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包括“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水产品养殖场(渔场),奶站或乳品加工企业收奶处、规模(≥10头奶牛)养殖户等。

2.市场环节—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要有准确的产地来源)。

3.贮藏保鲜环节—各监测县、市的主要保鲜库。

4.运输环节—农产品运输车等。

(二)抽样要求

各监测县、市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派掌握当地农产品种植、养殖结构的专人负责配合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确保当地各农产品生产基地抽样全覆盖。各地抽样配合情况将纳入年终绩效考评中。

在《2016年无公害农产品抽检产品目录》(抽检产品目录请登录新疆农业信息网《农产品质量安全》栏目下“行政通知”中下载)范围内抽取无公害样品,抽样时对照查看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确保所抽无公害样品与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一致(包括生产单位、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及有效期)。无证产品一律不得抽取。

在第三次监测时,要增加对保鲜库环节的样品进行适量抽样。

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水果、畜禽和水产品生产、销售(消费)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凡被确定的抽样地点,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为便于今后追溯问题产品来源,抽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样单》内容填写,并向被检测单位或个人索要盖章和签名。其中,在市场环节取样不再需要市场和摊位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

已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检测县市应充分利用例行监测进行技术大练兵,积极参与抽样、制样的全过程。

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对检测机构抽样过程的监督抽查。

(三)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3人。抽样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抽查文件、记录本、抽样单和调查表等。

(四)抽样比例

1.蔬菜和水果:生产基地、市场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7:3,第三次增加保鲜库环节后,生产基地、保鲜库、市场的抽样比例原则调整上为5:3:2,确保蔬菜生产基地全覆盖,其中“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覆盖率应达到30%。

2.畜禽产品:屠宰场、市场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6:4。

3.水产品:以地州为单位抽取(详见附表1),渔场(养殖场)全覆盖,样品如抽不齐,可酌情由市场环节补齐。

4.食用菌:以地州为单位抽取(详见附表1),生产基地、市场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6:4,第三次增加保鲜库环节后,生产基地、保鲜库、市场的抽样比例原则上调整为5:1:4,确保食用菌生产基地全覆盖。

四、监测种类和数量

(一)蔬菜

1.蔬菜种类

监测的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包括白菜类:普通白菜(小白菜、油白菜等)、大白菜、菜心;绿叶菜类:芹菜、蕹菜(空心菜)、叶用莴苣(生菜)、菠菜、油麦菜;豆类:豇豆、菜豆;甘蓝类: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茄果类:番茄(包括圣女果)、茄子、辣椒;瓜类:黄瓜、西葫芦、苦瓜;葱蒜类:韭菜、蒜薹、洋葱、韭薹;根菜类:胡萝卜、青萝卜、水萝卜;薯芋类:马铃薯。第一季度调整为仅抽绿叶菜类;其他季度种类全覆盖。

2.监测数量

第一季度各监测地点抽样总数调整为12个;第二、三季度各监测地点抽样总数均保持26个;第四季度各监测地点抽样总数调整为20个。如因季节原因当地生产基地蔬菜种类、数量不足时,应从其他抽样环节补足。具体见附表1。

(二)食用菌

1.监测品种

监测的种类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新鲜的食用菌产品。

2.监测数量和次数

以地州为单位,每次抽取样品总数5个(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每次各抽5个),计划抽检两次(第一次4—6月、第二次10—12月)。

(三)水果

1.监测品种、时间和地点

西瓜、甜瓜:全年监测一次,时间为7—9月。具体见附表1。

葡萄:7—8月抽样检测早熟品种,抽样地点包括: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哈密市;9—10月抽样检测晚熟品种,抽样地点包括:伊犁州、昌吉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具体见附表2。

苹果:9—11月抽样检测,抽样地点包括:伊犁州、阿克苏地区。具体见附表2。

香梨:9—11月抽样检测,抽样地点包括:巴州、阿克苏地区。具体见附表2。

红枣:9—11月抽样检测,抽样地点包括:哈密地区、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具体见附表2。

2.监测数量

西瓜、甜瓜各抽取6个样品,具体见附表1;葡萄、苹果、香梨、红枣抽样数量均为60个,具体见附表2。

3.监测地点

生产基地、市场或冷藏库(要有准确的产地来源);抽样时要详细了解、准确记载样品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情况。

(四)畜禽产品

1.监测品种

猪肝、猪尿、牛肉、羊肉、禽肉、禽蛋和牛奶(生鲜乳)。

2.监测数量

每个监测地点每次抽样24个。其中,猪尿、猪肝、羊肉、牛肉和禽肉各4个,禽蛋2个,牛奶(生鲜乳)2个。

另外,在第二次监测时,开展猪肉中瘦肉精的专项调查,取样与检测工作和例行监测同时进行,在地州所在市监测地点各取5个样品。

原则上猪肝、猪尿和猪肉样品无法满足抽样数量要求的,用牛羊肉样品代替。某个品种样品抽不够时由其他种类的样品补足。

3.监测地点

猪肝、猪尿:屠宰场。

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牛奶(生鲜乳):有固定场所的收购站(奶站)、乳品加工企业收奶处、养殖规模大于10头奶牛的养殖户。

(五)水产品

1.监测品种

草鱼、鲤鱼、鲫鱼、罗非鱼、鲢鱼、鳙鱼(花鲢)等,每个监测地点的监测品种可以根据当地水产品销售和养殖的实际情况进行部分调整,但样品必须能代表监测县、市的水产品实际消费和生产情况。

2.监测数量

以地州为单位,确保水产品养殖场(渔场)全覆盖,每次监测样本总数为6个(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每次各抽6个)。

(六)其他农产品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抽样按NY/T789-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蔬菜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食用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

(1)猪肉、猪肝和猪尿抽样按《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规定执行。

(2)其他畜禽产品抽样按《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抽样》(NY/T5344.6—2006)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猪尿监测β-受体激动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2)牛肉、羊肉和猪肝监测9种β-受体激动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3)禽肉监测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

(4)禽蛋和牛奶(生鲜乳)监测三聚氰胺。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氯霉素:先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阳性样品用《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C/T3018-2004)确证。

(2)孔雀石绿:按GB/T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一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检测。阳性样品用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确证;或按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检测。

(3)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按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

(4)在第三次监测时增加磺胺类(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8种):按农业部958号公告-12-2007《水产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检测,阳性样品用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普法》确证;或直接用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普法》检测。

(5)在第三次监测时增加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和诺氟沙星):按农业部783号公告-2-2006《水产品中诺氟沙星、盐酸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检测,阳性样品用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普法》确证;或直接用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普法》检测。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

蔬菜、瓜果和食用菌按GB2763-2014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12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1.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在猪尿中的判定值均为≤1.0μg/L,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在猪肝、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值均为≤1.0μg/kg。

2.禽肉中恩诺沙星、盐酸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残留按《农业部235号公告》判定。

3.禽蛋类三聚氰胺判定值为≤2.5mg/kg。

4.牛奶(生鲜乳)三聚氰胺判定值为≤2mg/kg。

(三)水产品

1.氯霉素的判定值≤0.3μg/kg。

2.孔雀石绿的判定值: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μg/kg。

3.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和AHD)的判定值:各为≤1.0μg/kg。

4.喹诺酮类的判定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总量≤100μg/kg,诺氟沙星为≤50μg/kg。

5.磺胺类的判定以磺胺噻唑等8种的总量≤100μg/kg。

七、承担检测和汇总单位

(一)检测单位

在各地农(牧、渔)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协作下,由各地农业质检机构协助配合指定的质检中心(见附表1)进行抽样及样品制备,由指定的质检中心负责样品检测。没有设立农业质检机构的县市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单位协助工作。

(二)牵头汇总单位

蔬菜、食用菌例行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例行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新疆分析测试研究院,水果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

八、能力验证、抽查和培训

各质检机构务必参加2016年农业部或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原则上例行监测工作相关的项目均要包括,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并将验证结果报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备案。必要时,由自治区农业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监测样品进行抽查复验比对,组织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

九、结果报送和会商

各质检中心在抽样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抽样工作小结,连同全部《抽样工作单》(第四联)报送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各质检中心抽样后应尽快检测,在确认不合格样品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情况(包括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和图谱)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通报发生问题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起草《给市(县)长的信》,及时将信息反馈到被监测县、市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请各质检单位于2016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完成县市抽样等基础工作。

请各质检单位于2016年1月31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将监测结果和分县市总结分析报告、检测质量控制报告等以文件形式报送牵头汇总单位进行统一汇总,分县市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抄送相关受检县市。

请各牵头汇总单位于2016年2月2日、6月18日、9月18日、12月18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我厅将于2月4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邀请相关厅局、有关专家和部分地、州、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志分别对每次的监测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对比分析和会商,起草通报、总体分析报告等材料。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通过会商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监测结果和相关材料由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审核后统一报送厅领导审定,并加强监测结果的利用。

十、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工作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县市、监测环节(生产基地、市场和屠宰场等)、监测种类、样品数量、检测参数等。

3.监测县市农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4.监测结果分析

(1)各监测县、市间结果比较。

(2)各监测环节(生产基地、市场、屠宰场等)和监测种类间结果比较。

(3)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和超标率结果比较。

(4)本次检测结果与以前结果比较,包括同口径比较。

(5)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

(6)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7)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8)对策、措施和建议。

(二)监测结果汇总

监测结果汇总表由牵头汇总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检测品种、参数变化情况修改,与自治区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会商一致后下发各检测单位。

十一、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中心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标准溶液,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其中,蔬菜、瓜果至少每10个样品加一个混合标准溶液,每30个样品做一个加标回收率。对农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用质谱法进行确认,不合格样品应上报原始记录、气相色谱图、质量色谱图和质谱图等相关资料。

(三)各监测县、市抽检的样品按“XJLJ”+附表1中监测市县的序号+年份(两位数)+批次(分别为A、B、C、D)+流水号(三位数)原则编号。

(四)水产品检测时取水产品的肌肉部分,每个检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400克,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被抽样单位名称须标注到摊位号。各检测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时,同时上报检测的质控报告,质控报告至少包括方法检出限5倍以内的加标回收情况及图谱,阳性样品必须同时提供检测图谱及定量标样图谱。

(五)未经农业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六)例行监测有关技术问题请与有关单位联系。

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联系人:王成、周俊

联系电话:0991-4558195,4537561

传真:0991-4558195

手机:13699370581、13899981003

2.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

联系人:罗小玲、罗瑞峰

联系电话:0993-6683338、6683565、6683336(业务室)

传真:0993-6683652、6683338

手机:13031332391、13565543660

3.新疆分析测试研究院

联系人:方智三、战国利

联系电话:0991-3835207、3835897

传真:0991-3835926

手机:13809951845、13199800110

4.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葛军

联系电话:0991-2868286

传真:0991-2868277

手机:13579892819

5.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人:刘淑华

联系电话:0991-5817977

手机:18999903907

6.昌吉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人:刘其玲

联系电话:0994-2324823

手机:1360994369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2016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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