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2-23 09:12:49
《资中县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资中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征收目的、依据
为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在征求本项目区域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资中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资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资中县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二、征收与补偿主体:资中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与补偿管理部门:资中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与补偿委托实施单位:重龙镇人民政府、水南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范围
资中县火车站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水南上下街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大东门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西门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北外古城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具体征收范围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确定的范围为准。
六、房屋征收工作方式
资中县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国有土地上房屋改造实行模拟征收方式,即:改造片区居民或单位(被征收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补偿办法和标准,结合自身意愿,自愿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愿搬迁。如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8%且县人民政府筹措的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则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批准实施改造。如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98%或县人民政府未能筹措到足额的补偿安置资金,则该片区改造工作暂时终止。资中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签订的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自行搬迁并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
七、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单位产权房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终结产权。
(2)由征收部门异地提供房源实行产权调换。
2.私产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货币终结)。被征收人另有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不存在住房困难问题)的,可选择货币终结。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终结房屋产权。
(2)产权调换(个人购房安置)。被征收人无其他自有产权住房的,原则上进行货币补偿购房安置。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资金可用于选购房屋征收部门定点提供的房屋,也可选购入驻资中县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或二手房。补偿资金用于抵扣所购房屋价款。
3.私产非住宅房屋(含营业用房、生产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终结房屋产权。
4.各类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征收补偿,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定点购房价格和购房安置住宅房屋价格补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具有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2.定点购房价格:住宅xxx元/㎡(具体价格以县政府最终确定的为准)。
3.选择产权调换(购房安置)方式的,按模拟征收工作启动时前一年资中县城区商品房市场均价(xxx元/㎡)计算购房安置的相关补偿补贴。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信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面积、用途、结构、建成年代等权属信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如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以最终核实为准。未确认房屋相关信息的,以认定小组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私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构成。
1.货币终结方式补偿的构成
序号补偿构成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如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2000元/㎡,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2000元/㎡进行计算。
2政策性补助搬迁费住宅:1000元/次,按每个产权户计发1次;
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计发,每个产权户不低于800元,计发1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发,每月不低于800元,一次性发放3个月。
停产停业补助费(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0.8%按月计算,一次性计发1.5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3政策性补贴产权终结
补助费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计算;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15%进行补贴。
4奖励住宅提前签约奖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模拟征收公告》的签约期第1日-1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5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5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超过第45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住宅提前搬迁奖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第1日-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1万元/户给予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超过第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非住宅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在45天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奖励,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发放。
非住宅提前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2000元/户发放搬迁奖励。
整幢(或院落)房屋搬迁奖整幢(或院落)房屋被征收人在45日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套)5000元奖励;超过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5政策性补偿电话移机费20元/部
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数字电视迁装费820元/户
独立水表迁装费3000元/表
独立电表迁装费1200元/表
独立天然气初装费3630元/表
2.住宅产权调换(个人购房安置)方式补偿的构成
序号补偿构成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含50㎡)的,按50㎡计算。如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2000元/㎡,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2000元/㎡进行计算。
2搬迁费住宅:1000元/次,按每个产权户计发2次;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发,每月不低于800元,一次性发放12个月。
4购房补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按50㎡计算)的35%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计算。
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商品房市场均价
5新购房屋面积优惠按20㎡建筑面积进行优惠,优惠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的30%进行计算。
新购房屋面积优惠=20㎡×商品房市场均价×30%
6住宅提前签约奖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模拟征收公告》的签约期前1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5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5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超过第45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7住宅提前搬迁奖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前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1万元/户给予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超过第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8整幢(或院落)房屋搬迁奖整幢(或院落)房屋被征收人在45日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套)5000元奖励;超过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9入住补贴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增加20㎡确定的面积为入住补贴的面积,按150元/㎡的标准领取入住补贴。
入住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150元
10政
策
性
补
偿电话移机费20元/部
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数字电视补偿费820元/户
独立水表补偿费3000元/表
独立电表补偿费1200元/表
独立天然气补偿费3630元/表
(五)各类公房补偿构成。
1.公房包括政府直管公房、国有企业自管公房。
2.住宅房屋: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由征收部门与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货币终结,产权单位不享受各类补贴和奖励。租住政府直管公房和国有企业自管公房的承租人按以下方式安置和补偿。
序号补偿范围补偿构成补偿标准
1选择由政府、产权单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其他住房安置的搬迁费1000元/次,按两次计发。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计发,每月不低于800元,一次性发放12个月。
提前签约奖承租人在《房屋模拟征收公告》的签约期前1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5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5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超过第45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提前搬迁奖承租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前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1万元/户给予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超过第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整幢(或院落)房屋搬迁奖整幢(或院落)房屋被征收人在45日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套)5000元奖励;超过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政策性补偿(按实际所有人进行补偿)电话移机费20元/部、空调移机费200元/部、数字电视迁装费820元/户、独立水表迁装费3000元/表、独立电表迁装费1200元/表、独立天然气初装费3630元/表。
2与原租赁单位解除租赁关系,并自行购买商品房的搬迁费1000元/次,按两次计发。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800元/月元计发,一次性计发12个月。
购房补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5%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计算。
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商品房市场均价
新购房屋面积
优惠按20㎡建筑面积进行优惠,优惠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的30%进行计算。
新购房屋面积优惠=20㎡×商品房市场均价×30%
提前签约奖承租人在《房屋模拟征收公告》的签约期前1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5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5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超过第45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提前搬迁奖承租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前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1万元/户给予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超过第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整幢(或院落)房屋搬迁奖整幢(或院落)房屋被征收人在45日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套)5000元奖励;超过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入住补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增加20平方米确定的面积为入住补贴的面积,按150元/㎡的标准领取入住补贴。
入住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150元
政策性补偿(按实际所有人进行补偿)电话移机费20元/部、空调移机费200元/部、数字电视迁装费820元/户、独立水表迁装费3000元/表、独立电表迁装费1200元/表、独立天然气初装费3630元/表。
备注其他临时租住公房的承租人不享受上述补偿、补助,由房屋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妥善安置,并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住房保障。
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由征收部门与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货币终结,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不享受各类补贴和奖励,租赁政府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按以下方式安置和补偿。
序号补偿构成补偿标准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计算,每个产权户不低于800元,按一次计算。
2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0.8%计发,一次性发放1.5个月。
3提前签约奖承租人在4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奖励,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发放提前签约奖。
4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的,按2000元/户发放提前搬迁奖。
5政策性补偿(按实际所有人进行补偿)电话移机费20元/部、空调移机费200元/部、数字电视迁装费820元/户、独立水表迁装费3000元/表、独立电表迁装费1200元/表、独立天然气初装费3630元/表。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补贴款的领取和支付。
1.选择货币终结方式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生效之日起,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携带相关手续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房屋补偿、补贴款。
2.被征收人在资中县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上购房的,由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转入被征收人购房资金监管专户,被征收人只领取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偿资金用于支付所购安置房房款。补偿资金超过购房款部分,由被征收人携带相关手续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结余补偿款;补偿资金不足购房款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筹款解决。
八、无证房屋的处理
由相关部门组成认定小组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由居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九、征收补偿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的确定及评估办法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在模拟搬迁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住宅房屋,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使用性质进行补偿。没有取得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六)本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之日起(2016年5月19日),被征收人分割房屋产权的,按照房屋产权证分割前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补偿安置。
(七)历史文化街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适用本方案,不选择按本方案实施征收补偿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法律责任
(一)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应顾全大局,积极搬迁。在征收补偿协商期间,凡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无理取闹、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扰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资中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资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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