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岑溪市农业局2017-01-10 17:43:30
岑溪市农业局岑溪市财政局关于岑溪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方案
岑农〔2016〕11 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总体思路
(一)基本思路。自201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以《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文件为指导,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改革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体系为手段,创新粮食生产经营机制和财政支农机制,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促进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
(二)基本原则。
1.保证存量,调整增量。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促改革”的原则,坚持粮食生产补贴力度不减,优化补贴支出结构;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用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支持粮食规模生产,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2.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资金要进一步简化程序、统一发放要求和统一发放标准,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3.保补挂钩,注重绩效。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促进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进一步拓展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空间。
4.市场导向,创新方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改变当前农业发展中过渡依赖财政资金支持和财政支持效率低下的现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农业。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生产的规划化、产业化和社会化。
5.主导机制。市人民政府是改革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依据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协作,简化操作程序,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抓好政策落实。
(三)主要改革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粮食生产实现四个明显改观:
——粮食生产局面明显改观,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粮食播种面积及粮食产量基本保持稳定;
——粮食补贴政策针对性、有效性明显提高,真正实现谁种粮,谁拿补贴,规模种粮农户收入明显提高;
——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打造现代粮食生产示范区、粮食类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明显改善。建立健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金融支持体系,建立全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粮食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信贷担保支持,促进农业适度规模水平明显提升。
二、改革主要任务
改革核心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是以2014年农业“三项补贴”为基础,将原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80%、中央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二是以2014年农业“三项补贴”数据为基础,将原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20%,加上农业“三项补贴”的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今后自治区调整我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规模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优先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需要,余额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为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升粮食生产潜力,实施普惠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还草)、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义务,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地力不降低,否则要撤销和追缴享受的补贴和追究农户违反耕地保护义务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补贴依据:补贴资金原则上与农户承包耕地面积挂钩。农户补贴面积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确权登记的,以农户上年可确定的实际粮食(我市以水稻为主)种植面积为基础。
3.补贴标准:以粮食种植面积确定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我市按照广西种植两造的实际情况,今年早晚稻统一按 85元/亩的标准执行。
4.补贴发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先由市农业部门核定、落实各镇、村、组、户的“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具体发放数据,经我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再由市财政部门通过 “岑溪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财政所,由财政所通过商业银行 “一卡(折)通”直接转账补贴到种粮户。
5.补贴用途。为加强引导农民对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保护,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农业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使用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多施农家肥;二是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通过秸秆还田青贮发展食草畜牧业,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绿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主动保护地力;四是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6.资金筹措。市农业局负责做好引导农民在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保护耕地面积和保障粮食产量等工作,与财政部门积极共同争取上级对我市的补贴资金。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为支持和引导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1.支持对象:全年水稻、马铃薯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最低门槛为:种粮大户50亩,家庭农场5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500亩(以上面积均指相对集中连片,一般要求在同一个行政村内的农田,特殊超范围的要经市农业、财政等有关单位组织人员共同签字认定,提供足够的支撑材料)。
2.支持内容。该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其中2016-2017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内容)。
(1)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发展成立我市的农业担保公司(需要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农业局、银监等单位共同认可),强化银担合作机制,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围绕粮食生产,积极推广土地托管服务模式,鼓励供销、农机等单位发展育秧工厂、耕种收一体化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我市粮食生产规模化率。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粮食生产托管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稻谷烘干储藏、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探索将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组织成员(要求有正规合格的财务记账资料)。
(3)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对连片300亩以上的稻田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稻谷烘干、仓储物流等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研发,支持开展秸秆还田、病虫害统防统治、抗灾救灾、节水灌溉等农业技术推广,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4)支持农业和供销系统建立为农服务中心和平台,加强农民种粮大户培训基地建设,加大职业农民培训。
(5)支持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支持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发展生态粮食,提升耕地地力水平:对通过绿色、有机粮食和蔬菜类农产品认证的生产基地和新型肥料推广、绿色农药推广以及节水灌溉技术推广等积极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6)支持其他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出有关的其他支出。
3.支持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具体支持方式为:
(1)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根据地方财力,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经我市农业、财政部门备案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通过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推动形成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建成农业信贷担保网络。
(2)贷款贴息:对经我市农业、财政部门备案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在直接从事粮食生产、收储、加工方面获取的贷款利息予以贷款贴息补助。如: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的,帮助其对购置大型农机产生的贷款利息积极申请上级财政补助。年度贷款贴息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
(3)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补贴与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积极申请上级财政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支持我市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
4.操作办法及补助标准。市人民政府每年可以在上述环节中选择具体支持方式,并确定操作办法、补助标准、制定适合我市的具体实施细则。
5.资金分配。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助资金由国家和自治区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按因素法分配下达,我市应按有关规定用途,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采取包干使用方式,对上级下达的财政资金量入为出,不留资金缺口。
三、改革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做好补贴有关工作;二要对本区域内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并通过每年部门预算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是镇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对辖区内每年的补贴数据(如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等)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级财政、农业、宣传、审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工作。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镇政府要认真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落实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范围、支持方式,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2016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要求于2016年6月30日前兑现到种粮户手中。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由市农业局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做好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严格落实补贴前公示制度,由镇政府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各镇和农业部门须留有清晰有效的影像资料存档备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要与实际发放情况一致;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落实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旦发现,按照骗取、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于信访案件要限时办结;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五)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财政部门管资金、农业主管部门管相关的原则进行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要落实预算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基础数据采集、信息数据录入、数据分析、组织发放等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镇政府要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财政局、农业局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并对各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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