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11-23 10:26:43
为有效盘活沈阳市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节约利用,11月2日沈阳市规划国土局下发《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其中,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规划国土部门已下发征缴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应继续执行处罚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国土局《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规划国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盘活我市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推动土地供给侧改革,保障经济平稳增长,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闲置土地处置要本着“以用为先”的原则,对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要尽快开发建设。
第三条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文件的宗地为单位。土地供应后,对用地已办理合并或项目统一规划、分期供地的,以整体项目为单位进行认定,认定时须提供合并后的土地证或规划国土部门审定的整体规划方案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同时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五条 闲置土地认定后,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信息,确保处置工作透明。对于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及解决时限,接受社会监督。闲置土地在未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长期公开,处置完毕后,应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项目已启动建设且达到开工标准的,视为处置完毕。其中,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规划国土部门已下发征缴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应继续执行处罚决定。
第七条 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包括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和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第八条 造成闲置土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1.未按供地文件约定期限交付土地或因土地抵押等未达到交地条件;
2.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
3.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
4.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
5.国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
6.相关审批手续未获批准;
7.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
8.政府与用地单位协议事项未落实;
9.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行为。
第九条 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确可以采取措施消除闲置因素的,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方式处置。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确不能消除闲置因素且不具备临时使用条件的,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后到期仍不能开工或采取其他处置方式仍未能达到处置效果的,采取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
3.因国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采取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进行处置。规划国土部门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办理相关用地调整手续,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其中原供地文件规定收回重新供地的情形除外。动工开发时间按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4.具备临时使用条件的闲置土地,可由区、县(市)政府安排临时使用,鼓励以公共停车场临时使用为优先,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并提前通知临时使用单位。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5.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的闲置划拨土地,市、县(市)规划国土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撤销划拨决定书,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闲置状态。划拨土地涉及的开发及取得成本,由区、县(市)政府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6.除上述情况外,各地区可根据《处置办法》,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置换等其他方式处置闲置土地。
第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被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权人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闲置土地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规划国土部门应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予以配合,暂停闲置土地处置;相关事项执行完毕后,重新确定动工开发日期,新动工开发日期在原动工日期上顺延,顺延时间与司法状态存续时间一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闲置土地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市)政府是闲置土地处置的责任主体,区政府处置方案应以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工作,涉及市本级供应的土地,经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调查认定后,市、区规划国土部门共同拟定处置方案,报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日常巡查工作由所在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包括市本级供应土地)。市规划国土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定期核查全市闲置土地,并做好汇总上报、处置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将定期通报各区、县(市)闲置土地的发现及处置情况,对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不作为、处置不力的区、县(市)政府,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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