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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相关规定及发展问题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11-17 08:51:37

洛阳市国土局获悉,洛阳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预计今年年底前全市将基本完成该项工作。对于确权工作中遗留的宅基地超面积、权属来源不明等疑难问题,我市结合省国土厅相关意见,又有新规出台。

洛阳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为了依法确认土地权属、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目前,吉利区已率先完成该项工作,其余县(市)区也进入收尾阶段。对于确权工作中的以下疑难问题,我市结合近日下发的《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相关规定——

问题一:宅基地面积超标

对于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面积的,按以下3种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居民占用的宅基地及房屋,在该条例实施后未扩大用地面积,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改建、翻建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居民占用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改建、翻建符合要求的,超过当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居民占用的宅基地及房屋,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可在登记证书上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征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问题二:宅基地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来源证明不齐全

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问题三:“一户多宅”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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