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11-11 11:06:35
霍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东关粮站片区棚户区改造)
因霍邱县东关粮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霍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东关粮站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原皖西华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的决定(霍政秘〔2016〕19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
二、征收范围:原皖西华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界址内。
三、征收部门: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霍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签约与搬迁期限:共15日(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霍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与霍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九、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1月8日
附:
霍邱县东关粮站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原皖西华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落实县城区“十三五”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和《霍邱县2016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2016〕23号)等规定,现将霍邱县东关粮站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原皖西华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与原则
目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
原皖西华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界址内(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与搬迁期限
共15日(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
四、征收补偿项目、数量、标准与方式
(一)项目。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附属物)的补偿。
(二)数量。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依据房屋有效权属证载为准;无证载的,依据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标注的为准,无标注且无合法建设批件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2.附属设施(附属物)依据调查摸底、复核、认定并公示结果为准。
(三)标准。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协商或公开抽签等方式选定)。
2.被征收房屋属“房改房”,但个人产权为有限产权的,需按相关规定补齐至100%产权后,方给予登记确权为完全产权人,否则仍按有限产权登记与补偿。
3.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从事经营、生产等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中实际从事经营等部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对其违建房屋按其结构给予一定金额的自拆补助(混合520元/㎡,砖木320元/㎡,其他220元/㎡)。
5.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附属设施(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霍政〔2016〕2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6.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方式。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和商业用房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三种方式,具体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办公、仓储、生产、公益性用房及附属设施(附属物)的补偿,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其被征收房屋用途类型、结构等选择评估均价结算也可选择按分户评估价结算。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安置房建设地点、标准
在原东关粮站片区内提供安置房源并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①住宅安置房源为12、13号住宅楼,户型面积(指计算安置面积,下同)约为45㎡、65㎡、85㎡、105㎡、125㎡;②商业安置房源为沿光明大道东侧规划设计的商业用房(详见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的房源图、表)。
(2)安置房的选择
原则上被征收人所选择的:住宅用房:户型面积不得超与其被征收房屋(以证、套、处为单位,下同)面积最接近大面积户型,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源中最大面积户型的方可搭配选房(仍须按最接近原则);商业用房:间数不得超其被征收商业用房间数且须面积相接近。先搬迁先选房。
(3)调换结算方式及安置房价格
评估结算差价和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两种方式,具体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见附表)。
选择评估结算差价的,对所选择的安置房和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同一时点进行评估结算差价。
选择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与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所选的住宅用房户型面积属最接近大面积户型的,超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成本价2200元/㎡结算,10㎡以上的部分按优惠价3200元/㎡结算;自愿超最接近大面积户型选房的所选户型面积超最接近大面积户型的部分一律按安置住宅用房评估市场均价结算。安置商业用房面积超被征收商业用房面积的部分按安置商业用房所处区域评估市场均价结算。不足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的评估市场均价比除结构差价结算(评估市场均价另行公布)。
3.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16〕199号)规定办理。
五、征收过渡方式、期限与起止。
1.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2.期限:①选择货币补偿及购房券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收人另外支付安置后4个月临时安置费。
3.起止:按双方交房之日起计算起止。
六、签约、履约奖励
凡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腾空交房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签约、履约奖150元/㎡;2、商业用房货币化补偿奖。属商业用房且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评估市场(均)价的10%。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奖励。
七、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及虽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征收补偿款多于所选安置房房价款的,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搬迁期限内腾空交房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被征收人自愿超最接近大户型面积选房的。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少于安置房房价款的,须在选房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差价款后方可签订补偿协议。否则,所选安置房号视为自动放弃。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全部住宅房屋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
4.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征收人在本县主要媒体发布交房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及时办理安置房结算、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结算、入住手续的,所选安置房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5.安置房的计算安置面积为,其公摊占实际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超10%的部分由征收人承担,不足10%的据实核算。办理产权证时可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
6.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由被征收人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安置房结算证明等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相等部分(以签约时交出的证件为准),办证时只收工本费。
八、组织实施
县政府组织领导霍邱县原皖西华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粮食局牵头处理征迁安置过程中日常事务并负责公产的认定、处理及拆除;住建局牵头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土局负责明确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并实施控违、拆违工作;规划局牵头负责对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并配合城管执法局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予以认定;房产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明确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及登记情况;县财政、审计、公安、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九、其他
1.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据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等手续。
3.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应自行解除其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
5.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造成估价结果失实等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参加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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