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国土资源厅2016-10-12 10:20:17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垦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琼办发〔2014〕29号),推进农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农垦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有力促进和保障农垦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农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
(一)加强农垦土地统一规划管理。将农垦纳入全省“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农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纳入“多规合一”工作整体安排。农垦各项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单列下达,纳入市县总体规划。在《海南省总体规划》的管控和约束下,由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农垦土地利用功能定位、方向和布局,经征求省农垦控股集团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规划成果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规划专篇,保持市县土地利用规划专篇成果的完整。
(二)加强农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和管控。科学编制农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配置农垦各业各类用地,重点保障农垦旅游健康地产、商贸物流、金融服务等八大产业和八大产业园区发展用地;优先保障农垦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民生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加强规划衔接,通过“多规合一”妥善解决林地、基本农田、存量建设用地规划矛盾重叠的问题。
二、加强农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和管理
(三)单列农垦用地计划指标。省农垦控股集团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每年11月底提出下一年度农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需求。省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农垦发展和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农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方案。省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农垦用地需求,在编制下达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农垦用地计划指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障农垦优势产业、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用地合理需求。逐年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妥善解决农垦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三、加大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力度
(四)规范农垦土地确权登记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县政府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农垦土地确权由土地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权属资料,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地籍调查和审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经市县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农垦土地已经确权登记给农场或者农垦有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划转给农垦控股集团公司的,由税务部门按照不属土地交易行为出具有关免税证明后,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加快推进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各市县要组织开展农垦土地确权遗留问题清理,逐宗制定处理措施,加快推进尚未确权发证的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农垦主张土地权属但尚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要落实具体地块、界线范围和面积,加快确权登记工作。对已经按规定履行完地籍调查、审核、公告、审批等土地确权程序的,尽快予以登记发证。对于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但尚未履行完土地确权程序的,应立即开展工作,尽快完善有关手续。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积极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并根据处理结果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各市县于每季度向省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农垦土地确权进展情况。
四、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六)农垦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纳入所在市县进行统一管理和考核。省农垦控股集团和各国有农场是农垦耕地保护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由各有关市县政府与各国有农场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各国有农场耕地保护职责,确保按规定下达给省农垦控股集团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省农垦控股集团应当配合市县政府加快划定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除国防军事和重大基础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占用外,一律不得占用。积极推进农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垦控股集团可根据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申报、实施农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垦农田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七)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占用农垦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县组织实施开垦补充耕地。省农垦控股集团应根据农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提前谋划,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垦项目,储备足量耕地指标特别是优质耕地、水田指标,确保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农垦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垦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五、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
(八)完善设施农业建设手续。使用农垦土地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步一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由经营者编制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农场或者农垦企业协商一致,报经省农垦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由经营者与国有农场或者农垦企业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由国有农场或者农垦企业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查,并由乡镇政府上报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备案。国有农场和农垦企业使用自有土地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按照上述规定编制设施建设方案,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查,并由乡镇政府上报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备案。
(九)严格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省农垦控股集团和各国有农场、农垦企业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应当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六、规范农垦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十)规范农垦土地处置。农垦国有划拨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通过流转和合作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供应土地。省政府对农垦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农垦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联营合作及改变土地用途,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农垦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该宗地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出让金;农垦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租赁方应当按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租金40%交纳土地收益。到2020年,对农垦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及改变土地用途依法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农垦土地依法收回再出让的出让收入全额缴入省本级国库,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分配,统筹用于解决农垦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农垦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
(十一)支持省农垦集中集约发展产业。省农垦控股集团按照《关于加强农垦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琼办发〔2014〕29号)以及《关于严格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管控的通知》(琼府〔2015〕2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和集中产业项目建设的,由省农垦控股集团组织编制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经土地所在地市县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省农垦控股集团按照规定和约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由土地所在市县统一组织供应土地。土地出让收益按照省农垦控股集团不低于60%的比例,由农垦与所在地市县政府确定分成比例。
七、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
(十二)有效盘活农垦土地资产。支持将部分资源条件好、价值高、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农垦土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注入省农垦控股集团转增国有资本金,盘活农垦土地资产。农垦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由省农垦控股集团提出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申请,编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省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以及有批准权限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所在地市县政府批准。经市县政府批准后,由省农垦控股集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以及签订合同、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作价出资(入股)额按照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备案的土地评估价格的40%确定。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最高年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确定。经依法批准作价出资(入股)处置后的农垦土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
(十三)加强农垦土地省级储备调控。省级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规划、具有开发条件的存量、低效利用或闲置的农垦土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做好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和供应等工作,促进农垦土地科学有序利用。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的农垦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可优先用于农垦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八、妥善解决农垦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十四)分类推进农垦土地利用遗留问题处理。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农垦土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清单和处理意见,分类推进遗留问题处理。对未列入省政府批准保留项目清单的,由省农垦控股集团通过调解协商、解除合同等方式予以清理,依法做好善后工作。对列入省政府批准保留项目清单,符合相关规划、达到开工建设条件的,由市县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九、严格农垦土地违法行为执法监察
(十五)落实农垦土地执法责任。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农垦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琼办发[2014]29号)关于农垦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要求。省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要加强农垦土地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对跨市县农垦土地违法案件,可采取指定管辖方式确定查处机关。对重大农垦土地违法案件,可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执法等方式进行查处。省农垦控股集团及各国有农场、农垦企业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和查处农垦土地违法行为,对农垦控股集团及国有农场、农垦企业违法用地的,要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违法责任。
(十六)加强农垦土地执法监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农垦土地纳入土地执法监察日常监管。结合全省整治违法建筑行动,及时依法将非法侵占农垦土地、以“租赁”、“合作开发”、“作价入股”之名,擅自改变农垦划拨农用地用途违法兴建商品住宅、高尔夫球场、会所、住宿餐饮等非农业建设项目等违法用地行为纳入违法建筑集中整治范围,切实维护农垦土地管理秩序。
抄送:省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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