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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农业部农垦局2016-11-16 09:36:31

农垦是国有农业经济的骨干和代表,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发展壮大江苏农垦事业,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精神,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农垦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农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承担国家使命而建立的。江苏农垦成立60多年来,始终坚持以农为本,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创业,在广袤盐碱地上建设了一批现代化的国有农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为全省现代农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近年来,江苏农垦改革稳步推进,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整体实力显著提升,已成为我省规模最大、现代化水平最高的国有农业企业集团。但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农垦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还存在经营机制不活、政策支持体系不健全、部分国有农场社会负担较重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当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我省农业发展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大,推进农业结构性改革、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艰巨。农垦规模化经营水平高、综合生产能力强,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具有独特优势、肩负重要使命。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垦改革创新,促进农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新时期农垦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垦职工增收为核心,以深化垦区集团化、农场公司化改革为主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优化配置、产业提档升级,全面增强农垦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将农垦建设成为我省现代农业建设的示范区、保障粮食安全的国家队、农业对外合作的排头兵,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国有属性、以农为本。围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促进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农垦经济,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着力深化农垦市场化改革,推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确立国有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受各项普惠性政策,解决国有农场实际困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农垦不同农场、企业情况,科学制定改革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促进多样化发展。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有序推进。把握好改革节奏和力度,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平稳有序推进农垦改革,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稳定和社会稳定。

(四)目标任务。加快江苏农垦改革发展,推进垦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确保按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构建符合农垦特点的国有资产运营监管体制,建成省级现代农业投资运营平台。

——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以农为本、多元发展的产业布局不断优化,把江苏农垦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垦区民生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国有农场职工收入稳步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五)继续深化集团化改革。加快推进农垦直属企业整合重组,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推动国有农场公司化改造,将国有农场现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新公司,承担原国有农场生产经营和资产运营等职能。保留国有农场建制和牌子,负责社区服务管理等工作。创新农垦行业指导管理体制,在改革过渡期内,省农垦集团保留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负责与有关方面的协调衔接和合作等事宜。改革过渡期后,不再加挂省农垦管理机构牌子。

(六)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农场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必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农垦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农垦企业的监管,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推进集团下属企业公司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切实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支持开展建立省级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省农垦集团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统筹安排,加大对农垦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建设,明确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监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拓宽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推进全员绩效考核,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形成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探索建立管理层和企业骨干持股、期权等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九)改革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国有农场已经移交地方管理的公检法、基础教育等,要加强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尚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社区管理等职能,用3年左右时间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一些地域偏远、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农场,可探索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社区管理等职能管办分离,由属地政府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及提供公共服务,并加强工作指导。理顺农场电力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农场电力资产及人员管理问题,并稳步推进农场电网改造升级。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提升农垦现代农业建设水平

(十)建设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结合实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积极推进农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垦区农场大中型灌区、节水灌溉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在垦区全面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标准化和健康养殖设施建设,严格农业投入品准入,加强水土和环境监测治理,建立健全从田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将农垦建成规模化商品粮基地、优质蔬菜瓜果基地、健康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及特色苗木花卉基地。发挥农垦企业集团优势,支持农垦农业公司化、一体化经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业持续增值增效。利用江苏农垦自身优势,积极发展农业休闲观光、养生养老等新兴产业,推进农垦企业品牌建设。

(十一)增强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能力。加强农垦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大开发投入力度,强化农业科技攻关,在良种化、机械化、信息化等科技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继续走在全省前列。实施重大科技平台载体项目建设,推进协同创新组织模式,搭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农垦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企业,建设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种业龙头上市企业。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力度,优先支持农垦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高农机装备水平。积极推进生产经营管理全程信息化,开展农业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和试验示范。支持农垦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开展循环农业、种养结合绿色高产高效技术集成示范,推动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二)示范带动现代农业和区域新型城镇化发展。支持江苏农垦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加强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强化农业新技术、新装备和生产经营新模式的试验示范。引导农垦开展多种形式的垦地合作,通过代耕代种、土地托管、技术服务、股份合作等方式,为周边农民提供农机作业、农业投入品供应、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社会化服务,与农户形成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将农垦国有农场城镇建设纳入所在县(市、区)总体规划,实现场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等享受政策。位于城郊的国有农场,要主动承接城市辐射,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城镇开发建设。距离中心城镇较远的国有农场,要逐步建设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发展水平好于周边乡镇的国有农场,要示范带动周边乡村的新农村建设。将国有农场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推进,努力把农场建设成为生态宜居、文明和谐、职工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

(十三)强化农垦农业对外合作。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新战略,立足农垦产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我省农垦对外合作区域和发展重点。鼓励农垦以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境外农业合作,建立农业科技园区和生产、加工、仓储、运销体系。支持农垦承担国家级、省级农业援外项目,鼓励农垦企业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加强国际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再创新,不断提高农垦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创新土地资源管理方式

(十四)完善农垦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是农垦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垦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要加强农垦企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省农垦集团可内设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农垦内部的土地管理事项,落实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要求。农垦所属国有农场可依据所在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农场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国有农场所在市、县(市、区)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征求农垦企业意见,统筹考虑国有农场土地利用需求。对垦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等新经济增长点的项目用地计划,地方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鼓励农垦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耕地整理、复垦、开发,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纳入省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指标交易收入归农垦所有。

(十五)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依法维护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擅自收回;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妥善解决好职工生产生活问题。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在符合相关规划且与地方协商一致基础上,收回农场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可划出一定面积,在纳入市县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并依法履行供地手续后,由农场进行开发,促进农场可持续发展。对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土地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十六)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五、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组织保障

(十七)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充分发挥农垦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农垦改革发展方向,保证和监督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农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农垦改革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农垦企业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创新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途径。加强农垦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农垦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的监督。深入细致地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垦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十八)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省委、省政府成立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协调小组,负责方案制定、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事项。有改革任务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农垦改革发展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强化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各类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积极支持垦区开展各类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总结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农垦改革发展,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搞好规划衔接,加大对农垦的项目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农垦管理体制和发展需要,将农垦全面纳入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对农垦涉农项目和社会保障项目在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省财政在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对农垦集团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上市融资,并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农业、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科技、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十九)发挥农垦自身作用。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根本上要依靠农垦广大干部职工自身努力。农垦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廉洁奉公、敢于担当,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牢固树立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投身农垦改革发展。加强农垦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和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热爱农垦、献身农垦的优秀干部职工队伍。加强农垦文化建设,汇聚起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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