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部农垦局2017-08-09 11:32:3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精神,发展壮大农垦事业,充分发挥农垦在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农垦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垦职工增收为核心,以深化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优化配置、产业提档升级,全面增强农垦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切实发挥农垦在我省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为实现山西转型升级、振兴崛起谱写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围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完善国有农业经济实现形式,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农垦经济,更好地服务山西改革发展大局。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通过政策创新,着力深化农场市场化改革,推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确立国有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解决国有农场实际困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分级负责。注重不同国有农场管理体制、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的差异性,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从实际出发,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省级统筹推进和组织协调全省农垦改革发展工作,划归山西省投资集团的农垦企业改革由山西省投资集团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国有农场的改革按隶属关系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鼓励和支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从各地区实际出发平稳有序推进农垦改革。不简单照搬农村集体经济或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处理好政府、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稳定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围绕农垦改革发展新定位,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通过联合、联盟、联营的形式,实现资源资产整合,建立一批具有区域性和产业特色的现代农业企业。
——建成一批具有山西特色的玉米、小杂粮、蔬菜、畜牧业、饲草、中药材等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完善跨区域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
——垦区民生建设取得显著改善,国有农场职工收入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农场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四)推进垦区区域集团化和农场企业化改革。支持山西省投资集团以所属农垦企业为主,组建山西农业(农垦)产业有限公司,加快推进所属农垦企业整合重组,推动国有农场公司化改造,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探索推进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工作。归属市县管理的国有农场,要按照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的原则,坚持农场企业化改革方向,实现国有农场企业化平稳过渡。要着力增强农场经济实力,积极探索推进集团化改革,鼓励农场数量较多、特色产业发展明显、产业关联性和互补性强的太原、大同、朔州、临汾、长治等市的农垦企业,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或联合组建农业(农垦)产业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合并重组,加快推进组建专业化农业产业公司试点工作。在改革过渡期内,农垦管理机关人员经批准允许到农垦企业兼职,但应从严掌握,且须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的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委组织部)
(五)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以服务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到2018年底,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职工队伍稳定。总结推广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经验,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公检法、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办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在一定过渡期内分项移交。对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可探索推进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市、县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加强工作指导。妥善处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六)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既要防止土地碎片化,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强化国有农场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整合碎片化资源和不同功能主体,发挥统一经营优势,逐步构建一体化的经营管理体制。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土地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要将其承包租赁的土地交还国有农场,在同等条件下其承包租赁土地可由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优先租赁经营。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非职工从业人员,农场可视资源利用和产业发展状况实行租赁经营。外来人员租赁农场土地期限要以中短期为主。国有农场新开垦的土地、退休职工交还的承包租赁土地以及以其他方式得到的土地等资源,可由国有农场统一经营或按市场价对外租赁经营,承包和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农场土地等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农场土地等资源的,土地承包租赁费定价应统筹考虑农场和职工收益,并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必备程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职工社保、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及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等。依法清缴拖欠的承包租赁费,坚决纠正擅自改变用途、私自流转土地等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农场农用地承包租赁合同进行清理规范,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期过长、租金过低等问题。对超过法定期限承包土地等违法行为,依法撤销合同并收回土地;对拖欠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长期闲置、私下流转等违约行为,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对租金过低的合同,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七)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关系。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场、农垦企业,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结合国有农场改革发展进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和引导职工子女扎根农场务农兴业,积极吸引优秀企业家、高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经理人到农垦企业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垦企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厅)
(八)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农场职工和场区居民按规定程序纳入全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养老服务、社会保险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国有农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从业人员,可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也可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或断保的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对于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职工,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建立长效保障机制。支持落实好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国家及我省现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做好农垦企业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或中断保险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补缴欠缴费用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工作。农垦企业要积极配合当地人社部门做好未参保及断保职工的认定、费用缴纳及待遇发放工作,切实做到不遗漏、衔接有序。(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农业厅)
(九)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土地,各地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权登记发证费用在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由省、市、县财政和国有农场共同负担。对于在组建区域集团过程中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新增的国有土地,列入农垦改革土地确权范畴。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林业和农垦主管部门参加的农垦国有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机制,依法调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对于周边界限清楚、明确没有争议的可简化办证程序。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垦土地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等非法侵占农垦土地行为。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收回国有农场土地的,要按照国有土地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并妥善解决职工就业和生产生活问题,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积极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项目占用农场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规范运作。属地政府收储农垦国有土地,返还金比例应参照当地国有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执行。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农垦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耕地整理、复垦、开发,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纳入省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指标交易收入归农场所有。(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十)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支持农垦企业盘活农垦土地资产。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结合农垦企业发展实际,有序开展农垦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按规定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试点及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保障农垦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十一)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管理机制。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构建分级分类的监管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农垦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农垦企业的监管,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山西省投资集团所属山西农业(农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各市、县所辖农场,由所在市、县政府授权本级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农垦国有资产。农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参照国家及省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农垦企业特点开展薪酬制度改革,形成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国家及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组改制及关停破产的各项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农垦企业的相应工作,予以参照执行。(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农业厅)
三、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发展
(十二)促进农垦企业融合发展和产业升级。加大对农垦的投入,将农垦全面纳入国家和地方强农惠农及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积极推进我省农垦与其他垦区联合、联盟、联营,引导农垦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垦地合作,鼓励农垦企业引资上项目,积极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项目合作,推动垦区产业发展。鼓励农垦企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产业融合发展,通过保护价收购、订单农业、股份分红、价格联动等方式,与周边农户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周边农村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增强区域农产品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鼓励农垦企业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为周边农民提供农机作业、农业投入品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购销等社会化服务,增强对周边区域辐射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农场组织化程度高的优势,优化产能布局,积极发展农业休闲观光、森林旅游、养生养老等新兴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农场成为所在市、县经济发展新的亮点。(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旅发委、省农机局)
(十三)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抓住我省开发区改革创新的机遇,加快农垦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在农业发展特色明显、生态良好、产业融合有潜力的农场,支持建设“生产+加工+科技+流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发挥农垦企业集团优势,建设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推动农垦企业开展粮食烘干、仓储设施和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培育创建集标准化原料基地、集约化加工、便利化服务网络于一体的产业集群。加快发展冷链物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流通业态,推进农垦农产品流通网络优化布局,促进与全国流通体系对接融合。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设食品、饲料等专用原料基地和加工产业园区,辐射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着力推进农垦品牌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山西特色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知名品牌。(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省粮食局、省发改委)
(十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创新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引擎,农垦要在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新模式、新业态等方面充分发挥好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农垦的规模化效应,推广艺机一体化综合配套、秸秆资源化利用、化学肥料农药减施、水肥药一体化、高效节水灌溉等实用技术。鼓励农垦开展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和示范,加快推进农垦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全程信息化建设。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标准化,严格农业投入品准入,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将国有农场职工的技能培训、农技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服务纳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科院、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
(十五)推动垦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农场属地政府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实现场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等享受政策。农场内公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纳入地方政府建设计划统筹实施。各地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国有农场,国有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征求上级农垦主管部门意见。推进垦区新型城镇化,远离中心城镇的国有农场要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通过产业发展,引导职工就地城镇化。位于城郊的国有农场,要主动承接城市辐射,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与属地政府合作开展城镇开发建设,防止互相隔离和重复建设,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发展水平好于周边乡镇的国有农场,要示范带动周边乡村的新农村建设。将国有农场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推进,努力把农场建设成为生态宜居、文明和谐、职工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
(十六)加强薄弱地区农场建设。加大对贫困农场产业扶持力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多渠道增加农场职工收入。实施精准扶贫措施,加大对农场贫困职工和居民扶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其按计划脱贫。生态脆弱区农场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市县政府统一政策实施范围。要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贫困农场和生态脆弱区农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
四、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七)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农垦党建工作的领导和农场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农垦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农垦改革发展方向,保证和监督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各级农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责。要加强农垦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农垦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的监督。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垦职工合法权益。农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从严治党责任。把农垦改革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组织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农垦企业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创新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杜绝在改制过程中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现象发生,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落实。(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农业厅)
(十八)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省政府成立农垦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垦改革日常工作。有改革任务的市、县党委、政府要把农垦改革发展摆在重要位置,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深化属地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方案。山西省投资集团要做好省农业厅移交的省属农垦企业的改革推进和破产重组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关心支持农垦改革发展,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改部门要做好规划衔接,安排相关建设项目时加大对农垦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农垦管理体制和改革发展需要,稳步加大对农垦投入;人社部门要做好农场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转移、接续工作;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政策措施。(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九)充分发挥改革主体作用。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根本上要靠农垦自身努力。农垦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率先垂范,廉洁奉公,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农垦改革发展。农垦干部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牢固树立开拓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克服“等靠要”思想,积极发挥改革主体作用。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增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汇聚起推动农垦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农业厅)
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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