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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效和问题及制度创新

来源:互联网2016-10-10 17:32:57

农村改革以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释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村土地小规模经营的缺陷越来越凸显,导致我国农业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过程中陷入了制度设置上的困境,城镇化发展也出现了流动性障碍。土地流转作为城乡间的第三道市场之门,土地流转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走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大战略举措。

一、农村土地流转成效

(一)推动土地规模经营,提升了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流转促进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土地流转使农村部分土地向种地能手适度集中,实现了土地分散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过渡,改变了过去农户粗耕、粗种,地块零星分散不便耕作和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催生出一大批新型种养专业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周边农村、农民的发展,促进农业开发。

(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特别促进了特色农业发展,强化了农村经济的市场导向。随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特色镇、专业村不断涌现,初步形成了一批区域特点明显、产业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板块,促进农业结构不断优化,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力地带动了农业增效。

(三)引导农村劳动转移,增加了农民经济收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一部分不愿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逐步让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转移到二、三产业。从转出方看,一方面增加了地权转出收入,另一方面外出务工也获得新的经济来源;从转入方看,可以形成规模经营,大大增加了土地的产出效益。

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一)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流转的土地不少没有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只有口头协议。集体发包的土地虽然都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没有使用统一合同书,其内容不够完整,合同条款、期限、标的不够具体,双方的权、责、利不够明确,容易引发合同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从江苏、安徽调查情况看,确实有不少被流转户担心承包方一旦亏损,扔下土地跑路,农民的收益就无法得到保证。

(二)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更未能形成统一的流转市场,严重制约流转的有序进行。由于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往往出现农户有流转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出让者的现象。不少土地流转往往局限于村内甚至组内,使土地效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度、规模和效益,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

 

(三)土地流转政策不配套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尚缺乏配套政策措施,土地流转双方心存疑虑,担心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转让方只搞短期流转,而受让方为提高土地使用率,取得较高经

济效益,必须增加对使用土地的资金和技术投入,而增加投入提高回报,又必须有一定使用年限作保证,不愿短期流转。流转双方想法不同,致使难以形成共识,达成协议,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有序推进。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要想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首要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好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在快速城镇化发展背景之下,只有产权清晰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才是治本之策。通过创新土地流转制度,发展现代化农业,实行规模化、产业化,更好地发挥对土地的优化整合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一)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村民委员会主体地位

土地流转需要明确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主要有三点考虑:第一,虽然目前大部分农村土地掌握在村民小组手里,但村民小组这个农村最基层经济组织存在着组织分散、实力薄弱、构成单一、管理水平低等系列问题,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定位于村民小组,显然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第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广泛,既有农村政权组织管辖的比较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有自由组合非稳定型组织,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完全代表社区集体全体成员的整体、长远利益;第三,村民委员会是农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组织,在农民中间享有较高的威信,能够代表农民的共同意愿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在明确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的同时,也应该赋予其相应的权、责、利。

(二)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构建城乡统一土地市场

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是未来我国土地改革的重要方向,两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状况可能会向并轨、统一的方向发展。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主要通过打破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行政垄断,实现城乡土地产权对等和城乡土地市场对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及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不再采取征收后再出让等行政审批项目用地的形式,而通过税收经济杠杆和法律、规划等手段来实施;另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改革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

现行的户籍制度在建国初期对稳定大局起过积极作用,时至今日,再要维系这种制度,只能给生产力发展设置障碍。当前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宜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彻底放开小城镇户籍管理。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在条件成熟时,鼓励进城农民逐步自愿割断与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联系;第二步是彻底放开户籍管理,实行户口登记制。在逐步建立起农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条件下,消除现存的大城市户口与小城镇户口、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间区别,并通过承包地继承、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等手段解决人口与土地的关系。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新型城镇化的关键内容之一,土地问题是影响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促进土地流转和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才能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不仅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而且可以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也是当前我国现实条件约束之下最优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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