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6-29 11:59:26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青海省财政厅不断创新供给方式,从2014年开始启动实施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突出重点,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据本省养老服务需求及财力状况,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包括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等。同时,统筹兼顾其他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主要包括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服务等。
居家养老:依托社会组织或企业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送餐、家庭保洁、老人助浴、老人助医、代办服务、精神慰藉服务,以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咨询及评估等。在服务方式上,一是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二是依托社区各类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机构养老:主要购买三项服务。一是向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日常生活照料。通过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或企业向城乡“三无”“五保”老人和其他老年人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二是购买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对新建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床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三是购买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
二是分类施策,采用多种购买方式。
根据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不同类型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居家养老:采取购买项目方式,由试点地区民政局与社会组织或企业签订《购买协议》。社会组织或企业按《购买协议》规定向辖区内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家庭保洁、老人助浴、老人助医、精神慰藉和其他代办服务项目,民政局按规定支付标准向其支付服务费用。
机构养老:一是对民办养老机构,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由县(市)民政局与养老机构签订《购买协议》,向辖区内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服务,民政局按规定支付标准向其支付服务费用;二是对公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养老机构承租给社会组织或企业来经营,由县(市)民政局与承接方签订《购买协议》,向辖区城乡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服务,民政局按规定支付标准向其支付服务费用;三是新建民办养老机构,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由民政局按新增床位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三是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养老服务不同类型和服务对象,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
居家养老:依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工时(次数)核定。特殊困难老年人月人均补助150元、其他老年人不享受补助。但为了支持日间照料养老模式的发展,对日间照料机构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按月人均60元给予补助。
机构养老:根据不同收养对象的服务费用核定,服务费用主要包括为收养对象提供的日常餐饮、住宿、护理等费用,以及水、电、暖等机构运转日常开支。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人均补助500元+现行各类救助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他老年人:月人均补助180元。
另外,对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四是规范程序,强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程序,建立以项目申报、公开公示、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服务费用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五是强化管理,努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了由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发改、编办、人社、公安、国土资源、住建、卫生计生、司法、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责任,相互配合,合力推进此项工作;二是强化项目管理。根据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养老服务标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三是加强绩效评价。建立了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养老服务综合绩效考评机制。高度重视服务对象对养老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并增加考评比重,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截止目前,试点地区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支持2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承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已累计服务5万人次;支持3家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机构养老服务,累计供养特困老年人110名,其他社会老年人320名。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将部分农村敬老院交由社会力量运营。一年来,我省从事养老服务业的经营主体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规模、从业余到专业的三大转变,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改变了以往由政府拿钱建机构养人办事的被动局面,养老服务项目内容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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