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09-27 15:18:50
8月25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房屋转让手续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比以往大幅降低。以下为通知全文: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6〕78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三、明确房屋转让手续费优惠政策
(一)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住房转让手续费;
(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三)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91号)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关于规范非住宅转让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85号)文件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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