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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来源:青岛市国土资源厅2016-09-22 09:46:55

青土资房发〔2014〕700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具体形式分为网上拍卖出让和网上挂牌出让。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

的应以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配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第四条  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网上交易的出让方案制定报批、底价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监管等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或各市、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负责网上交易活动组织实施、竞得资格审查、签订《成交确认书》、网上交易系统以及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交易机构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做好网上交易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以及出让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则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六条  网上交易活动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出让公告;

(二)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CA)登陆交易系统,选择竞买宗地;

(三)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上传申请文件;

(四)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价权限;

(五)实施网上竞价活动;

(六)竞价活动结束,交易系统公布交易结果,竞得人通过交易系统打印《竞得确认及资格审查通知书》;

(七)竞得人向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提交纸质申请资料;

(八)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出让人等部门根据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对竞得人的竞买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联合会审;

(九)通过审查后,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和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出让信息发布

第七条  网上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媒体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发布途径发布出让公告。网上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网上交易开始日前20日发布。

第八条  竞买人通过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阅出让文件,自行踏勘宗地现状。出让人及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不组织对出让宗地的现场踏勘。

第九条  网上交易成交前,应对竞买人名单保密,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查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因司法、监察机关办理案件需要,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的;

(二)公告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应当中止或终止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中止或终止的。

三、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参与网上交易活动前,竞买人应先行到数字证书认证部门申请身份认证,办理数字证书(CA)。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数字证书(CA)有效期不低于一年,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如在本交易系统内同时参与不同区、市的网上交易活动,应到数字证书认证部门再行办理数字证书(CA,副本),在不同电脑登录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数字证书(CA)所记载的竞买人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已发生变更的,竞买人应及时申请数据信息更正或变更;数据信息未及时更正或变更的,竞买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CA)及其密码。使用竞买人的数字证书(CA)登陆交易系统所实施的行为,视为竞买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经过竞买人的合法授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十四条  在竞买申请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交易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以及与出让宗地相关的信息。

竞买人一经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同意接受网上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无异议,并对竞买行为和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在交易系统准确填报申请信息,并根据网上交易文件要求,按交易系统规定格式,将申请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竞买人一次参与竞买多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属于联合竞买的,联合竞买各方应共同确定一个竞买代表人申请竞买。联合竞买代表人通过数字证书(CA)登录交易系统,并录入其他竞买人的名称和身份认证标识。联合竞买代表人网上填写《竞买申请书》和《联合竞投协议》,代表联合竞买各方参加网上交易。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竞买申请书》中应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章  确认资格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法取得竞买资格: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的;

(二)其他违反网上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出让人会同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和实施竞买人诚信评价制度,建立诚信黑名单。网上交易系统依据诚信黑名单对竞买人资格自动进行核对。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竞买人,交易系统禁止其提交竞买申请。

联合申请的,联合体内任一成员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则该联合体不具备竞买资格。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按网上交易文件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需要竞买多宗地的,应按宗地逐宗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收款银行的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人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在交易系统获得竞价权限。

第五章  网上竞价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竞价,包括网上挂牌报价、网上限时竞价。

网上挂牌报价,是指竞买人获取竞价权限后,在挂牌期限内登陆交易系统进行报价,交易系统即时更新挂牌价格。

网上限时竞价,是指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前5分钟内,仍有新的有效报价,交易系统自动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采取网上拍卖方式出让的,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限时竞价程序进行报价竞拍。

 

第二十条  网上竞价的基本规则:

(一)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或起拍价;

(二)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增价幅度不得小于出让公告规定的增价幅度,且为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三)同一竞买人可连续、多次报价;

(四)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网上挂牌或拍卖出让进行限时竞价的,有保留底价的,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对于无保留底价的,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采取网上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未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出让结果:

(一)在挂牌期限内无报价的,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二)在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没有新的报价,且已有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网上挂牌转为限时竞价的或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所有取得竞价权限的竞买人均可参加。

同一批次出让公告中涉及多个地块进入网上限时竞价时,按公告中的顺序顺次进行竞价。

第二十五条  网上挂牌转入网上限时竞价或拍卖出让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出让结果:

(一)网上限时竞价开始后,网上交易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之时起再倒计时5分钟。5分钟内无新的报价,倒计时结束,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当前最高报价,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人。

(二)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挂牌方式出让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拍卖方式出让的,拍卖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  网上交易设定底价的,出让人应于挂牌期限截止或拍卖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指定专门人员将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二十七条  网上交易起止时间以出让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应在网上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通过交易系统打印的《竞得确认及资格审查通知书》、《竞买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及出让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到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办理资料审查及成交确认手续。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出让人等部门根据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对竞得人的竞买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联合会审,公证部门进行公正,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系统提示或书面方式通知竞得人审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竞得人提交的资料文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和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提交资料文件不符合出让文件要求的,竞价结果无效,不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人重新组织宗地网上交易活动。

竞得人认为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对竞得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交易系统提示或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书面通知审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申请竞得资格复核。超过规定时限再申请复核的,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竞得人自取得《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竞得人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应按规定办理环评、发改立项等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交易结果。

第七章  交易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系统应指定专人管理,保障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交易系统服务器的管理,定期检查服务器、交易系统和网络运行状况;

(二)负责监控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工作程序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三)对交易系统配置所进行的任何更改进行详细记录;

(四)严格执行密码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交易系统管理专员的数字证书(CA)和密码;

(五)对系统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和篡改;

(六)禁止删除日志数据,定时将数据库备份到指定物理介质,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二条  网上交易期间,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交易活动的数据记录时间精确到秒,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应立即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并通过有效途径发布中止出让公告:

(一)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硬件、电力故障或遭受破坏的;

(二)交易系统遭受网络故障、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安全事故,以致不能正常运作的;

(三)交易系统本身出现故障,影响网上交易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消除后,若无特别规定,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应在互联网或其他有关媒体发布交易补充公告,恢复网上交易。竞买人应密切关注相关公告,及时参与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活动中止前所有的数据信息由交易系统记录在服务器中,在恢复网上交易时继续使用,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更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消除后,网上交易活动的中止时间已经连续超过60日的,出让人应终止网上交易活动,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将重新组织实施出让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相关情形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出让人、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参与网上交易活动前,竞买人应检查所使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情况和网络联通情况,确保计算机正常运行,并可与互联网正常连接。

因竞买人所使用的计算机遭遇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安全事故(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或网络堵塞等不可抗力,导致竞买人不能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网上交易活动不因此而中止或终止。

第三十八条  网上交易成交后,竞得人所提交纸质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应当撤销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没收5%的竞买保证金;竞得人未按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纸质申请文件,或竞得人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撤销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没收全部竞买保证金。竞价结果无效,另行组织宗地网上交易活动。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价结果无效,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没收全部竞买保证金,另行组织宗地网上交易活动。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通过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影响或操纵交易系统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实施影响网上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交易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出让人及土地出让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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