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2016-09-22 09:11:53
济政办字〔2016〕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经济适用房除外,下同)转让和变更登记土地出让金收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和《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1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执行《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08〕29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征缴问题
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房地产转让),均应在变更登记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征缴标准为房屋交易价格的1%,交易价格按房屋交易时缴纳的契税倒推计算确定,即房屋成交价格等于所缴契税除以契税税率;无交易价格的,参照市地税部门价格认定系统中同一区域和位置的其他房屋价格计算确定。
二、关于土地使用方式界定问题
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出让土地,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关于土地使用期限问题
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不动产登记簿上同时标注房屋取得时间、房屋所在宗地第一套房屋转让和本套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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