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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印发钢铁行业去产能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2016-09-05 13:52:4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精神,加快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抓好“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着力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技术改造、优化结构为抓手,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脱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充分用好中央给予的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

2.控制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结合淘汰落后、企业重组和环保搬迁等工作,积极支持钢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改造力度,实现绿色发展。支持钢铁生产企业加强与下游用钢企业合作,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钢铁制品。

3.企业重组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大力推动钢铁企业参与跨地区、跨所有制联合重组,理顺企业兼并重组后地区间利益权责分配关系,实现企业重组成果共享。

(三)主要目标。2016年,全省压减钢铁粗钢产能220万吨,其中,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压减150万吨,黔东南州万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压减70万吨。依法依规退出落后钢铁产能,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力争到2016年底,重点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明显好转。

二、工作安排

(一)签订目标责任书。2016年8月底前,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组长与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签订《贵州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明确化解任务、完成时限等。省发展改革委将企业名单和拆除的主体生产线设备等向社会公告。

(二)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2016年8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涉及企业职工名单录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信息系统。按照“一企一策”要求指导企业制定完成职工安置方案、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凡是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同时,相关市(州)政府要指导企业妥善做好债务处置等工作。

(三)关停拆除设备。2016年8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政府封存我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要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有关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2016年年底前,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政府督促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州万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目标责任书》约定的时间内拆除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生产线主体设备,并将拆除前后的影像资料等存档备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政府督促企业在《目标责任书》约定的时间内拆除应依法依规退出的落后钢铁产能生产线主体设备,并将拆除前后的影像资料等存档备查。

(四)统筹预拨奖补资金。《目标责任书》签订后,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牵头制定《贵州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明确专项奖补资金筹措方案,对资金开展预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顺利推进。对企业在职工安置中仍存在较大困难的,预留部分奖补资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必要支持。

(五)工作评估验收。对2016年内应退未退、在2017年及以后年度退出市场的钢铁生产企业,不再给予奖补资金和其他配套政策支持。2017年1月,相关市(州)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初步验收,向企业出具初步验收意见。2017年2月,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要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复核验收,向企业出具复核验收意见,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省财政厅根据复核验收结果,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相应比例扣回奖补资金。

(六)推进行业转型升级。推进钢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示范工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巩固优碳钢、合金钢、高钎钢、易切钢等传统优势产品的基础上,加快开发合金钢、钢帘线用钢、重型钎杆、球齿钎头、易切削钢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加强钢铁企业与本地下游用钢企业需求对接,提高钢材在建筑、桥梁上的使用比例,鼓励优势钢铁企业联合省内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和主要建筑施工企业组建钢结构公司,促进企业加快由生产商向生产服务商转变。积极引导钢铁企业与省内其他装备、施工企业组建联合体。鼓励和支持钢铁企业适度发展非钢业务。

三、政策措施

(一)严防新增产能。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钢铁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为新增钢铁项目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省人民政府将严肃问责。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按“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要求落实置换指标,并报经省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落实财税政策。落实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奖补资金,根据产能退出情况给予奖补支持。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的,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支持退出钢铁产能地区和企业发展新兴产业,支持钢铁企业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支持钢铁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和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

(三)落实土地政策。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精神,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支持钢铁企业盘活土地资产。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当地政府收回,收回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兼并重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期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落实金融政策。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支持银行加快钢铁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妥善处理债务,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各地要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五)严格市场准入。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加大对建筑用钢产品监督检查力度,对产品证照不齐的生产企业予以清出市场,对使用证照不齐钢制品的重大项目和有关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企业依法严厉处理,并列入失信名单,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停止贷款、授信等服务。探索建立建设项目各方质量诚信档案,规范钢铁制品市场秩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81号)精神,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任务重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

(二) 强化监督考核。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禁止新增产能落实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的考核。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及时总结推广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先进经验、工作成果等。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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