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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6-07-04 17:36:40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区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的意见》(内政发〔2016〕28号,充分利用中央和自治区宏观金融政策,推动金融业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支持我市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率,有效化解地区金融风险,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主动稳妥去杠杆

(一)构建多样化、综合性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借助货币市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发行各类债券、股权投资产品和结构化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实施“3211”融资战略,多渠道引进资金,支持关键领域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2016年争取银行信贷和银行间市场融资300亿元、债券市场资金200亿元、股票市场和保险市场资金100亿元、信托、租赁资金等100亿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二)提高信贷投放效率。各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认真贯彻各项信贷政策,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审贷环节,下放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贷款审批权限。对已批未投的资金,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尽快投放资金;对已审未投的资金,要根据放款协议,尽快发放资金;对已上报总分行的项目,要紧盯不放,争取尽早获批资金。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牧业局、市煤炭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市地方铁路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三)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通过“股权投资+贷款发放”模式,为优质企业拓宽融资路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基金联手,以“股权+债权”模式,为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四)大力开展理财直接融资业务。推动资金需求和供给双方的直接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理财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将企业难以实现转贷的银行贷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即将到期融资置换为企业直接融资工具,延长企业融资期限,降低实体企业财务负担。(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

(五)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盘活存量信贷,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银行业风险管理优势。(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煤炭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实体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融资,增强流动性。支持上市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帮助协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上海、深圳、香港交易所至少1家企业上市,“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不少于3家。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煤炭局、市农牧业局、市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旅游局,各金融机构)

(七)积极利用保险市场。积极协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股债结合等资产产品管理创新,为我市文化、旅游、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产业提供资金支持。积极引入保险机构,发挥保险的融资增信和分险管理优势,使小微企业在无需抵押的条件下,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煤炭局、市农牧业局、市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旅游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八)积极争取政府性债务置换工作。主动与自治区财政厅对接,全力做好政府债券置换申报工作,争取2016年债券置换额度不低于2015年额度。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将短期高息债务置换成政府债券,减轻我市贷款还本付息压力,降低融资成本,避免债务风险,通过政府、银行和企业审计认定三方协议,化解三角债,降低地区不良贷款率。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净化解政府性债务不低于2015年额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九)加快发展产业基金。市财政出资10亿元设立产业转型发展引导基金,积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联合设计多款能源、发展、产业等基金,充分应用“资金+基金”和“表内+表外”等多种形式争取将基金规模做到100亿元,支持清洁能源、现代煤化工、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牧业、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电子商务等产业发展,推进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牧业局、市煤炭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十)用好PPP项目融资模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广泛采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牧业、林业、科技、棚户区改造、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出一批项目,采用PPP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切实减轻财政负担,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一)做大做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借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机遇,做大做强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作为政府新的投融资平台,增强投融资能力。(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优化融资结构,逐步化解产能过剩矛盾

(一)加强大型企业资金支持。抓住国家推广使用低硫环保煤的政策机遇期,保持合理融资规模,综合运用银团贷款、延长贷款期限、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等方式,支持大型煤炭企业落实全国煤炭交易会购销协议,深化与市外用煤大户和煤炭消费地区合作,大力支持煤电联营、煤化联营,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对一些有创造力、创新能力强的企业进行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煤炭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二)强化企业兼并重组资金支持。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煤炭局等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产业链、贸易链融资提高产业协同发展能力,支持优质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节能降耗和境外转移,通过信贷杠杆促进产能过剩矛盾化解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完善并购贷款业务,根据企业需求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债务重组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煤炭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三)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煤炭局提供企业名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企业生产规模、盈利能力、技术水平和发展前景等实际,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授信化解过剩产能。对出现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并购重组等方式帮助企业脱困。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和产能过剩的“僵尸企业”,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压缩退出相关贷款,逐步退出市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当前投入不足的企业,要综合运用银团贷款、延长贷款期限、发行银行理财产品、承销债券、通过资产公司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继续支持其合理资金需求。凡是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风险企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一致性措施。(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煤炭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三、做好信贷扶持,积极配合房地产去库存

(一)强化农牧民进城购房贷款的信贷扶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进城购房的农牧民(包括其他购房者)给予信贷支持,凡属首次购房的,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符合使用条件的)执行不超过20%的首付比例,发放按揭贷款,释放刚性需求。(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金银行业融机构)

(二)加强银行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模式和信贷产品,支持住房租赁发展的信贷产品,支持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租售并举,多方式、多渠道盘活存量房源。探索开发“产权共有”模式的信贷产品,消化大户型结构住房。探索利用并购贷款,支持大型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风险化解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积极利用棚改资金。充分运用多种创新型货币工具,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对未完工的商品房,协调商业银行注入资金、封闭运行,及时完成后续工程建设,纳入保障性住房。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棚改资金,2016年努力争取棚改资金达到80亿元。(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现银企协同发展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等产品,加强同业批发性融资管理,提高资金来源的稳定性,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强化信贷政策实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信贷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协调各金融机构对重点企业,采取转贷、续贷、调整还本付息计划、延长贷款偿还期限、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并购重组、债转股等措施,保护企业有效生产能力,坚决防止简单的压贷、停贷或强行收回贷款。(牵头单位: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鼓励银行机构减费让利。加强与自治区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的合作,进一步推动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发挥好市场利率自律机制对利率定价的自律和协调作用,降低金融机构运营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减费让利相关政策,自主挖掘让利空间,对优质企业和重点帮扶企业主动执行基准利率或利率下浮政策,对小微企业执行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对困难企业执行基准利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地区经济企稳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严格服务收费标准。取消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七不准、四公开”的要求,继续降低收费标准,清理规范中介业务,取消不合理收费。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落实好同业、理财、信托等业务监管要求,清理层层加码加价行为。检查金融机构收费情况,对违法违规乱收费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牵头单位: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

(五)引导企业设立财务公司。支持和引导我市大型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牵头单位: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化委员会、市煤炭局、市农牧业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六)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功能。继续引导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品种,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牧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积极利用外汇管理改革政策。重点推进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扩展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资中小企业利用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融资。支持企业扩展海外市场,加大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并购、放款的支持力度,促进企业整合国际市场资源。(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补足金融服务短板,践行金融社会责任

(一)做好金融扶贫资金支持。坚持金融扶贫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争取“央贷扶”工程资金支持,为我市金融扶贫提供再贷款支持,专项用于贫困户的小额贷款和农牧业小微企业生产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打造开发性金融扶贫示范基地,助力我市率先脱贫致富。积极鼓励金融机构下沉网点,增强服务基层的便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接扶贫卡单、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扶贫绩效、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牵头单位: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金融机构)

(二)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坚持正向激励监管导向,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落实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政策,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大力推广“银税互动”“银税保互动”“双基联动”“网格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积极争取支农再贷款限额,下放中小企业再贴现权限,积极实施委托贷款和助保贷款等贷款项目,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压力。(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三)加强涉农金融服务。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组建“美丽乡村”建设基金,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贷款投放力度,持续改善农牧业基础条件。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两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抓好达拉特旗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杭锦旗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草原承包确权试点的机遇,推动业务产品创新,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盘活农村牧区资产,解决农牧民贷款难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积极提供担保支持。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5〕214号),各旗区于2016年6月底前至少成立1家国有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不断提高担保资源使用效率,将担保资金使用倍数放大到5至7倍。强化农牧业担保支持,积极争取自治区农牧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吸引各旗区和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投入,共同发起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用以补偿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壮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组建市金融投资控股集团。借鉴重庆、温州、无锡等地经验,整合市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资源,逐步形成“银行证券、信用担保、股权交易、产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金融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互联网金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投资控股集团企业,代表市人民政府持有、发起、控股或参股相关金融业项目,壮大国有资本实力,实现资本增值,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先期将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到10亿元,为我市优质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六、加快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

(一)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积极作用。积极协调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市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积极协调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以资抵债、债务置换、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法,处置我市银行不良资产不少于50亿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市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分行支持,用好用足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避免高拨备和高不良并存,通过贷转股、债转股、上划、打包出售、以资抵债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设立金融仲裁院。要借鉴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温州等地经验,3月底前设立市金融仲裁院,争取于2016年处置各类金融纠纷案件占全市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1/4。(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任单位: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四)发挥法院的资产处置重要作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制定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措施,出台“简易化、市场化、法治化”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措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旗区人民法院要建立金融机构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绿色通道”,形成“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工作机制,加快金融债权案件审执进程,为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金融法庭职能,加强人员配置,审理并指导各旗区金融法庭处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创新执行措施,进一步缩短执行时间。指导聘请评估机构做实抵押物价值,合理收费,降低资产流拍率。积极探索推进金融担保物权直接实现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进一步简化金融债权案件的立案、送达、保全、审理程序,用好合同约定送达、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等法律手段,探索实行推行企业金融案件简易评审机制,畅通企业风险处置化解通道。积极创新执行方式方法,依法制裁各类规避执行、对抗执行行为,切实保护银行合法权益。加强企业破产、执行等程序与不良资产核销的衔接,为银行加快核销不良资产提供便利。合理处置刑民交叉涉案资产,严格执法与理性执法相结合,在“保企业”和“保银行”之间找准平衡点,既化解金融风险,又稳定经济金融秩序。(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强化金融监管,优化地区金融环境

(一)继续开展打击逃废债专项行动。修订《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53号),继续开展打击恶意逃费银行债务和“治赖”专项行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效清收拖欠贷款、处置抵债资产,依法提供司法支持。(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员会;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二)加大担保链风险防控力度。坚持“分级归口、统筹兼顾、协商协调、司法审慎”的原则,灵活运用置换担保、贷款平移、担保冻结、追加担保、缩减担保链、压降风险额度等措施,大圈化小或折圈解链,化解担保链风险。对有资产可挖掘的担保企业,协调银行转贷时对原有担保关系进行置换,确保运行良好的企业从担保链中脱离,使担保圈化繁为简。对质地较好的担保企业,先予代偿,再对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债权银行按保证企业的代偿责任金额增加相应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延长还款年限;对抵押物不变、但评估价值下降,或担保单位不变、但担保能力降低的企业,视同保全措施未弱化,各方都继续保持原有支持;对无法化解的担保圈链风险,逐步压降贷款额度和增加有效抵质押物;对已出现风险的担保圈,由主债权银行牵头其它债权机构形成共进共退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不得擅自抽贷、压贷和停贷,防止信用风险传染放大。(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加强金融风险监管。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要尽快配齐市金融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各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风险体系监测,制定或完善应急预案,督促各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及时处置化解风险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金融机构)

(四)强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密切关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加大市、旗区两级财政性存款支持力度,对现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量客户、存量存款不减不抽,维持其合理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优先清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政府性债务。督促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挖掘自身潜能,稳步核销不良贷款。认真贯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防范支付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61号),确保不发生支付风险。督促地方农村金融机构与自治区联社签订长期流动性支持协议。推进各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改制工作,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先引入本地民营资本,将我市7家信用合作联合社逐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五)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多头化解”的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人员,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做好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资产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牵头部门:市委政法委员会;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六)构建诚信鄂尔多斯。认真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及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15〕3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92号),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强化征信系统建设,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全面实施“红黑名单”,全面提高全市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诚信鄂尔多斯。(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加强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一)强化对企业上市改制、内部资产重组和挂牌上市的支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中明确的相关费用补贴政策。对改制挂牌上市企业优先给予用地、项目立项支持。认真落实项目资本金调低政策。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企业因改制规范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加大减税清费力度。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在改制后不发生改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落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费政策,降低金融机构在资产接收和资产处置中的成本和税负。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对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三)加大金融政策落实力度。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以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政策实效和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为主要内容的的考核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与各级人民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相挂钩,并作为其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落实金融政策有力、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执行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将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金融业支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政策等当前重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金融服务政策落地见效。充分发挥市地方防控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统筹解决企业金融风险和银行不良贷款风险。比照温州市的先进做法,建立市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法院、公安、发改、经信、国土、房管、工商、财政、税务、金融、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办公室,由市委组织部抽调相关单位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单列经费,单独考核,协调解决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高效有序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逐步化解不良资产中发挥主体作用。各旗区也要设置不良资产处置办公室,积极探索设立不良资产处置的尽责免责制度,确保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共同部署金融业支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有令不行等行为。各旗区要制定具体执行操作方案,各牵头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切实承担职能职责,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三)加强工作调度。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要联合市监察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部门,每个季度督查调度一次全市金融业支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进展情况。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月的3日前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本旗区、本部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旗区、市直各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于每月的1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召开会议,听取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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