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03-02 17:15:44
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
为深化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全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认真抓好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319号)、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云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问题解决方案的复函》(发改运行〔2017〕16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家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将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工作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工作有效衔接,统筹推进去产能、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工作,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升煤炭产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到2020年,全面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逐步形成与资源赋存条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煤炭产业,全省煤炭有效供给量控制在5000—5800万吨,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0.138以内。
二、工作任务
按照达标生产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关闭退出一批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全省煤矿数量,显著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有效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支持达到标准、符合条件的煤矿安全、有序生产;帮助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完善手续,推动产能置换,实施转型升级,建设一批30万吨/年及以上的先进产能煤矿;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落后小煤矿,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
三、产能认定
以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时间(2016年2月1日)为界限,界定生产煤矿产能、在建煤矿产能以及新增产能。
(一)生产煤矿
1、已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在国家能源局2015年底登记公告名单及产能的基础上,以国家和我省最新登记公告的名单及产能为准。
2、已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公告后因生产能力核定产能发生变化、尚未公告的(不含按照276个工作日核减能力引起的产能变化),按照新的产能核定文件认定产能。
3、未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等认定产能,具体由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证照颁发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确定。
(二)在建煤矿
1、新建煤矿以核准文件批复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
2、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以核准(审批)文件批复的最终生产能力认定产能。
3、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审查确认转型升级方案的煤矿,以有关部门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转型升级方案已审查确认、未批复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的,按照2014年以来经审查确认转型升级方案中参与整合重组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各单独煤矿的产能认定按照生产煤矿要求执行。
(三)新增产能
新增产能为煤矿项目建设规模与现有产能相比增加部分的产能。
四、退出类别
(一)加快淘汰退出煤矿
1、僵尸产能非政策性停产超过12个月或非政策性停工超过36个月的“僵尸企业”加快退出。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目前仍停工停产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对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
2、落后产能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煤矿等13类落后小煤矿,做到应去尽去,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有关产能可依法依规用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3、不达标产能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原则上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一经发现,纳入当年去产能范围。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合称三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尽快关闭退出或引导有序退出。其中,矿业权后于三区设立的,要做到应退尽退,目前仍未退出的,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有关产能可依法依规用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矿业权先于三区设立的,将与三区重叠区域划为禁采区,原则上在2020年前退出。
4、不安全产能
(1)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事故发生当年内淘汰。
(2)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纳入2017年或2018年去产能范围,涉及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的煤矿可根据替代资源接续情况有序纳入去产能范围。确属开采特殊紧缺煤种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或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的煤矿,在州、市确保完成去产能目标任务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前提下,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确认,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告,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①接受兼并重组后保留。②采用存去挂钩、减量淘汰的办法,淘汰一定比例的其他煤炭落后产能,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方案并经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保留。③保供压力大的地区或有其他特殊需要,允许作为应急储备产能暂时保留,接受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监管。关闭退出煤矿要充分考虑当地煤炭供应保障情况,出现煤炭供应紧张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如退出煤矿属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产煤矿,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确认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推迟退出时间。
(二)引导有序退出煤矿
1、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
2、质量和环保方面。生产高硫(含硫高于3%)、高灰(灰分高于40%)等劣质煤,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有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3、技术方面。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
4、其他方面。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列入煤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国发〔2016〕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煤矿。
五、政策措施
(一)行业政策
1、产能置换政策
(1)所有合法建设煤矿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按照建设规模增量部分承担一定比例的去产能任务。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时属于在建的煤矿项目,均应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2)用于产能置换的关闭退出煤矿必须是合法在籍的生产建设煤矿,退出产能应符合?煤炭退出产能认定标准?,用于产能置换后,县级以上政府应作出关闭决定,同一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越权核准的煤矿项目属于违规建设项目,其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及指标交易;不得将违法违规产能和以前年度已完成的项目列入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3)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审查确认转型升级方案、有关部门已批复单个项目初步设计的煤矿项目,按照不低于建设规模增量部分20%比例的煤矿产能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审查确认转型升级方案、有关部门未批复单个项目初步设计的煤矿项目,按照不低于建设规模增量部分100%比例的煤矿产能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以上两类煤矿项目,不得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4)符合兼并重组、已核准(审批)项目通过产能置换承担化解产能任务、跨省实施产能置换等要求的,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609号)折算产能,置换产能指标按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2018年6月30日前上报产能置换方案的,折算比例可提高为150%。
(5)矿业权先于三区设立的9万吨/年以上(不含9万吨/年)煤矿,主动退出后置换产能指标可按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不含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件)折算后产能的200%计算。
(6)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审查确认转型升级方案、有关部门未批复单个项目初步设计的煤矿,用于置换的实际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建设规模增量。
(7)2017年9月30日前已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或已出具产能置换意见书的2016年去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属于列入2016年关闭退出计划范围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30%计算;属于计划在2017—2020年间关闭退出但提前到2016年关闭退出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50%计算。
(8)2017—2020年去产能关闭退出煤矿,无论是否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凡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均按照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30%计算产能置换指标;经企业申请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按照实际退出煤矿产能的100%计算产能置换指标。已纳入年度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按期关闭退出的煤矿,应于次年6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或出具产能置换意见书,逾期未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或出具产能置换意见书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指标作废,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9)已登记公告产能、未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合法生产煤矿,可根据资源条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优化开拓开采布局,采用减少采区(场)、采煤工作面数量等方式实质性减少产能,产能实质性减少后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生产煤矿核减的产能,按照80%的比例折减后,可用于产能置换。产能置换方案中涉及生产煤矿核减产能指标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将使用核减产能煤矿的详细情况逐级报负责生产能力核定部门、煤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抄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将核减产能用于产能置换的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提高生产能力。
(10)鼓励煤矿实施减量重组,减量重组煤矿不得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可作为减量置换的产能指标使用。
(11)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在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工、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安置职工人数超出全国退出产能安置职工平均水平(18人/万吨)的部分,可折算为退出产能指标(555吨/人)用于产能置换,折算的产能可作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的关闭退出产能使用。
(12)产能置换方案中关闭退出煤矿最迟应在使用其产能置换指标的煤矿开(复)工前关闭到位。
2、转型升级政策
(1)2020年底前,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确需新建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且新建煤矿规模不得小于120万吨/年。
(2)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转型升级方案已审查确认为9万吨/年建设规模的保留煤矿项目,按照发改运行〔2017〕691号文件规定,不得继续建设,按照规定纳入去产能范围。
(3)转型升级方案尚未确认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原则上不再实施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确有必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由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列入专项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在严格实施减量置换的前提下,实施新增产能技术改造。
(4)转型升级方案已审查确认但在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有关部门未批复单个项目初步设计的煤矿项目,确有必要继续实施转型升级建设的,必须在2018年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逾期未完成的,按照原设计(核定)生产能力认定产能、予以分类处理。对原设计(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按照原设计(核定)生产能力认定产能并纳入去产能范围。对开采范围与三区重叠的煤矿,一律不得继续实施转型升级建设,分类分步、稳妥有序予以退出。
(5)转型升级方案已审查确认的非新建煤矿项目,其服务年限原则上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手续办理政策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在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林地使用和水土保持等手续,并及时办理开工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转型升级方案已审查确认、项目初步设计在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批复,但未完成项目核准手续的煤矿项目,在完成建设规模增量部分20%比例的去产能任务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充完善项目核准等手续。
4、促产稳供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矿依法依规加快办理有关手续,尽快实现复产复建。科学统筹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保障迎峰度冬等特殊时段和重点地区煤炭供应,避免非理性停产停建行为。煤矿建设项目手续齐备、完成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生产能力确认等手续和有关证照。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时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煤矿项目,可及时申请办理生产能力确认等手续和有关证照,手续证照办理齐备后可及时投入生产。
(二)保障措施
1、行业保障措施
(1)煤矿建设项目签订产能置换协议后,煤矿企业凭已审查确认的转型升级方案(或专项规划)和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设计审批、矿权、环境影响评价、林地使用、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会商确认、共同审查、合并事项审批等方式予以限时办结。
(2)鼓励煤矿企业压缩转型升级规模建设,但压缩后的建设规模应符合有关规定,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压缩后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压缩后的建设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实施压缩规模建设的煤矿项目,其建设规模在该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意见中一并予以确认。
(3)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后,在未落实产能减量置换要求的情况下审批的新增产能煤矿建设项目,按照不低于建设规模增量部分100%比例承担去产能任务,按照规定时限和折算比例完成产能置换后,完善项目建设有关手续。
(4)鼓励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的煤矿关闭退出,并用于产能置换。对去产能范围以外用于兼并重组、产能置换的关闭退出煤矿,由企业双方签订产能置换指标协议,也可由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签订产能置换指标协议。
(5)产能置换指标原则上优先用于本地区煤矿建设项目产能置换,也可用于跨州、市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确需将产能置换指标跨省交易的,必须经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2、财政保障措施
(1)对纳入去产能范围并符合国家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煤矿,继续争取国家资金奖补支持,省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各州、市落实好本级配套资金。
(2)退出煤矿奖补资金由省财政下达有关州、市和单位,有关州、市和单位按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
3、金融保障措施
(1)实施有扶有控的财政金融政策,认真落实人民银行等4部委《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银发〔2016〕118号)、银监会等3部委《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6〕51号),充分发挥金融引导作用,严格控制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信贷投入,满足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
(2)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长期自行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坚决压缩、退出有关贷款,倒逼落后产能退出。(3)严密防范、妥善化解金融风险,坚决遏制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三)强化安全生产
1、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监察责任、属地管理责任,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安全风险大的煤矿,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煤炭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2、加快推进煤矿安全水平提升。鼓励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提升改造,到“十三五”末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转型升级确认保留煤矿原则上均应实现机械化开采,厚度≥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必须采用机械化采煤,其他煤矿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采煤。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煤炭行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违法违规建设、超层越界开采、采用落后淘汰工艺开采、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已退出煤矿死灰复燃,以及违反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地使用、水土保持、质量、能耗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建设秩序。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是本地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省国资委是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属国有企业去产能工作的组织主体,省监狱管理局是本系统煤炭企业去产能的组织主体。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监狱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有关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煤炭去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部门(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去产能有关工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工作及政策,办理保留煤矿及建设项目有关手续,履行煤炭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行业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负责办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手续、注销关闭退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转型升级保留煤矿的矿业权办理,直接关闭退出煤矿的采矿权注销,以及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退还的评估清算等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煤炭行业去产能财政奖补资金,办理直接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退还有关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中的职工安置工作;金融部门负责为煤炭行业去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提供金融支持;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保留煤矿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环保手续,并对煤矿项目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林业部门负责办理保留煤矿林地使用手续,并对煤矿项目涉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破作业资质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理剩余爆炸物,配合整顿矿山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扰乱煤炭行业去产能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关闭退出煤矿企业的注销手续;供电部门负责为保留煤矿生产建设提供供电保障,并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切断关闭煤矿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妥善处置三区内煤矿,依法依规制定退出方案,分类分步稳妥推进煤矿退出三区工作。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与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推进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煤矿的关闭退出工作。
(二)产能置换组织实施
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原则上由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监狱管理局统筹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招拍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等方式,为产能置换创造条件。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原则上采用企业自主协商、县市区人民政府调剂使用、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平衡、进入省级平台交易等方式进行。产能置换方案按照煤矿项目核准权限由国家、省、州市分级审核确认。煤矿企业自主签订产能置换交易协议并编制产能置换方案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核准权限按照程序报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分别由省国资委、监狱管理局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核。产能置换方案具体由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需国家审核确认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序组织上报。
(三)时间要求
各产煤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落实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政策和标准要求,明确退出煤矿名单及拟退出时间。列入去产能范围的煤矿,原则上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公示,并按照要求先行停产,并倒排关闭进度。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煤矿,必须制定回收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确保在当年8月底前实现停产。退出煤矿应出具退出承诺且必须在当年9月底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关闭到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退出产能煤矿省级验收及公告工作。参与产能置换的退出煤矿,均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妥善安置职工。产能置换、煤炭转型升级工作要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和时限要求抓好落实。
(四)强化落实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将积极稳妥去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减量置换、保障供给相结合,坚持“去劣留优,去弱留强,去小留大”原则,实现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应去尽去。要依法依规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办理煤矿项目转型升级手续。要加大力度全面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做到煤矿全覆盖,确保所有煤矿企业知晓政策、掌握政策。要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沟通,建立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制度和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债务企业形成强有力约束。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认真做好维稳工作。要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整治、消除隐患,确保去产能、转型升级过程中安全生产。要进一步增强煤炭市场调控能力,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加强煤炭供给保障,保持煤炭市场基本稳定。对工作推进不力、消极应对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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