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2016-09-05 10:16:06
近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为家庭农场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
广西家庭农场
《意见》指出,各地要正确把握家庭农场特征和基本建设标准,从实际出发,根据产业特点和家庭农场发展进程,引导其健康发展。对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自有承包土地为主,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权应保持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资金和人工投入大、产品价值高、经营需求精细的生产项目,耕地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对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
《意见》明确了落实家庭农场扶持政策。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支持其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和连片开发,鼓励集中连片经营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符合条件的,自治区按规定给予资金奖补。分期分批推进家庭农场田、水、路、电等综合整治,将家庭农场,特别是示范家庭农场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对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承包土地流转中的作用。针对我区土地少、小、散的实际情况,发挥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中“拾零为整”的作用,“宜集则集、宜散则散”,零散流转,集中一户经营。推动家庭农场开展初步流转,形成初级规模,适度集约经营。有条件通过互换集中成片的,引导家庭农场开展集中连片土地流转;不能集中连片流转的,可维持现状开展经营,不强求统一。要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为家庭农场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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