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8-10 11:22:0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5〕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区家庭农场(含家庭林场,下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的重大意义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能巩固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又能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是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重要补充和基础环节。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符合我区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特点,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和“三农”发展阶段性要求,对促进我区农村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切实解决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区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准确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和建设标准
(一)基本特征。
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生产,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收入水平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各地要正确把握家庭农场特征,从实际出发,根据产业特点和家庭农场发展进程,明确数量目标和质量要求,引导其健康发展。
(二)基本建设标准。
1.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自有承包土地为主,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权应保持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资金和人工投入大、产品价值高、经营需求精细的生产项目,耕地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
2.从事造林、营林(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种养业)等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家庭农场,经营林地面积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
3.经营畜禽水产类的家庭农场,规模要求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5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存笼蛋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禽(鸡鸭鹅)1万羽以上;标准鱼塘2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200平方米以上,养鱼年产量1万公斤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4.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更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效益和总收入。综合类家庭农场的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家庭农场的认定,根据家庭农场的主营产业,由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场,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三、落实家庭农场扶持政策
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支持其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和连片开发,鼓励集中连片经营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符合条件的,自治区按规定给予资金奖补。分期分批推进家庭农场田、水、路、电等综合整治,将家庭农场,特别是示范家庭农场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家庭农场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享受对象范围,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家庭农场建设工厂化、自动化、智能化养殖业设施设备进行规模化养殖。对各级示范家庭农场,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予以支持。对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各类金融机构要设计适合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特点的贷款产品,积极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抵押、流转后承包土地经营权抵(质)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逐步提高对家庭农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开展家庭农场互助合作保险和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费政策。
四、着力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行动
按照分类指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机制,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重点扶持,重点培育,带动发展,引导家庭农场在知识技能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生产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不断提高,成为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以项目形式,整县(市、区)推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县级典型,在家庭农场规模认定、工商登记服务、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评选一次,由各设区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中选优推荐,自治区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初审,报经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评审、公示后认定。
五、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探索科技推广人员与家庭农场联场结对服务制度,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业机械、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展标准化生产。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加工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六、加强家庭农场人才和智力支持
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等培育、培训计划,加强创业指导,提高生产管理能力。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七、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承包土地流转中的作用
针对我区土地少、小、散的实际情况,发挥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中“拾零为整”的作用,“宜集则集、宜散则散”,零散流转,集中一户经营。推动家庭农场开展初步流转,形成初级规模,适度集约经营。有条件通过互换集中成片的,引导家庭农场开展集中连片土地流转;不能集中连片流转的,可维持现状开展经营,不强求统一。
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为家庭农场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
八、引导家庭农场联合与合作
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农民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九、加强对家庭农场发展的组织领导
将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工作纳入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能,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重要部分,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农机、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发展。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家庭农场的登记注册服务,建立家庭农场登记服务的绿色通道。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进行记录、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农业、工商、林业、水产畜牧、农机等部门要建立数据定期交流制度,共享家庭农场登记信息。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落实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加强调研,破解难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全区家庭农场又好又快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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